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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公積金新政策

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在購房後2年內,憑房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總金額不應超過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包括已在異地出具貸款證明並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賬戶余額,只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因其他原因提取。

壹、公積金斷供政策:

1.公積金的斷絕只影響已經有公積金貸款或者準備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人,其他人沒有直接影響。

2.職工已申請公積金貸款,且長期中斷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商業貸款利率計算剩余貸款。如果需要申請公積金貸款,需要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處於繳存狀態。

3.因工作變動3個月內斷絕關系的,可以補上用。如果斷絕關系3個月以上,需要交6個月。

4.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自營房屋的購買、建造、改建或大修;

2.購房貸款還本付息;

3.租房子;

4.退休、退職(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有關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6.出國;

7.非本市戶籍的勞動者應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8.戶口應遷出本市,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9、下崗、失業,男45周歲(含45周歲),女40周歲(含40周歲)以上,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10,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申請提取繳存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