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
(壹)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房屋的,按照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的,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二)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
1.出租房屋的個體工商戶,按5%減1.5%的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2.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征稅,稅率為9%;
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稅,征收率為5%。
第二,財產稅
個人出租住房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論用途,均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城市土地使用稅
個人出租房屋,不論用途,壹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印花稅
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動詞 (verb的縮寫)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金收入”項目計算繳納,稅率為20%。
對個人以市場價格出租住宅取得的所得,從2001 1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的順序是:
(1)房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納稅人在租賃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和教育費附加,可憑完稅(繳)證在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2)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
(三)納稅人承擔的租賃財產實際支出的修繕費用。修理費的允許扣除額以每件800元為限。如果壹次扣完不了,允許下次繼續扣,直到扣完為止。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免20%的費用。個人對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部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