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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拖欠租金的辦法

通常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但是,為了正確行使這壹權利,出租人必須註意行使撤銷權的方式和訴訟請求的內容。

壹、行使終止權的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權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即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的,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另壹種是需求解除,即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必須先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後的合理時間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實踐中,《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比如承租人欠租多久才構成“根本違約”?因為合同法沒有規定這個,所以不同的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對具體問題持有不同的理解是正常的,但這種理解上的差異給承租人行使解除權造成了實際困難。假設承租人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在未催促的情況下宣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不服,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能認為承租人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不經催告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合同,很可能從守約方變成違約方。

二、索賠的內容

當承租人拖欠租金,雙方協商不成時,出租人往往選擇通過訴訟解決。但如果訴訟請求的內容選擇不當,可能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出租人的債權書寫不完整。如果出租人只是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而不是要求承租人搬出租賃房屋,法院只會根據民事案件中的“非訴”原則判決是否解除合同,而不會處理承租人是否應當搬出的問題,法院沒有處理的也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出租人勝訴後,承租人拒不遷出的,出租人不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強制承租人遷出。出租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家。因此,在寫起訴狀時,出租人必須把解除合同和承租人搬出作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同時向法院提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