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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農村宅基地標準面積是多少?

農民新建或改建的房屋(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人均耕地面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的占地標準。城鎮居民建房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每戶土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住宅、已建住宅或已決定建房用地、已建住宅、已建住宅無屋頂或不宜居住用地、規劃建房用地三種類型。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宅基地只是壹種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有買賣和出租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歸集體所有。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民建房和小庭院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1)1982後,合法核定的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為0.26(折合173平方米)。

(二)、1982(含)以前合法批準的舊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0.4畝(折合267平方米)。

法律依據:《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農民新建、改建的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當地人均耕地面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的占地標準。城鎮居民建房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每戶土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