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甲、乙、丙、丁相約玩耍,四人落水。A和D是否要為自己的死亡承擔連帶責任?

甲、乙、丙、丁相約玩耍,四人落水。A和D是否要為自己的死亡承擔連帶責任?

從犯罪嫌疑人楊身上搜出的“討債合同”。本報記者寧峰攝

36歲的楊等人非法拘禁債務人68小時,期間多次移動地點,並逼迫“人質”寫下3萬元欠條。同時打電話給“人質”女友敲詐65438+萬元。

被抓後,楊某自稱是朋友幫忙,警方認為楊某應該是某“討債公司”的成員。

4月11失蹤,10剛出火車站,被劫持14小時,換了三個地方。

4月11日晚,10時,44歲的任某和女友王某剛下了從延安開往安的火車。個子又矮又瘦的任某穿著壹件綠色夾克衫在人群中很顯眼。

“不,有人在跟蹤我,多恩·桑德利。我先走了。”剛走出安火車站,任就發現有四五個陌生男子在跟蹤他。他急忙攔下壹輛出租車準備離開,但很快,他就被壹輛黑色轎車攔下,並被剛跟過來的四五名男子帶走。半小時後,任被這夥人帶到了東郊壹個荒涼的墓地。“拿到65438+萬,不然就活埋。”對方威脅道。任嚇得把好話都說了出來。12淩晨1,對方開車送他到灞橋和藍田交界處的農家樂。

當天中午12,對方將其劫持至Xi安太白北路附近的壹家酒店。在賓館房間裏,任被拳打腳踢。

迫於壓力,任給債主李寫了壹張借條,借現金3萬元。

13年4月下午,女朋友接到壹個陌生電話,趕緊匯去65438+萬元,不然...

“快點送來65438+萬元,不然,妳男朋友的胳膊就要被拆了,打死他……”438+03年4月65日下午,任某女友王某不斷接到陌生男子電話,稱任某因欠他人錢被劫持,要求其將654380+萬元匯至指定賬戶。

經過深思熟慮,6月5438+04日早上8點,她向Xi公安局車站分局西廣場派出所報了案。因涉嫌劫持人質,公安站分局刑偵大隊和西廣場派出所立即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警方調查,任是四川南充人,曾是陜西某建築公司勞務隊負責人。去年8月20日,任想承攬工程,於是從安某工程機械單位租用了兩臺價值三四萬元的起重設備,並與對方負責人李某簽訂了合同。但最終,任的項目流產了。此後,李多次向任索要租金和設備。無奈之下,4月初,李找到安壹家“商業調查公司”求助,劫持任的團夥就受雇於這家公司。

解救4月13下午6點68分後,民警喬裝成商販解救“人質”。

民警調查發現,壹個小時前,任某的壹個朋友已經在指定賬戶給了對方654.38+0萬元現金,很快就被取走了。其間,犯罪嫌疑人向王索要的現金從654.38+萬元降至9萬元,最終降至7萬元。民警讓王提個要求,壹只手壹只手放人。

嫌疑人提出當天下午6點在蓮湖公園北門見面。隨後,民警喬裝成出租車司機和流動攤販準備抓捕嫌疑人。經過長時間的奮戰,民警終於在大連蓮花池街道某茶會上解救出被非法拘禁68小時的任某,並在房間內抓獲看管任某的男子楊某。其他嫌疑人逃跑了。經查,36歲的楊是四川閬中人,暫住安。

昨天下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楊被刑拘,其他涉案人員正在追逃。

追查嫌疑人,找出討債合同

“我就知道我不該幫這個……”昨日下午5時30分,當記者(以下簡稱紀)見到犯罪嫌疑人楊某(以下簡稱楊某)時,連連嘆息。

記者:根據警方的說法,受害人不欠妳錢。

楊(滿心遺憾):對,我不認識那個人(也就是被害人任某)和我沒有經濟往來。我在幫李哥(就是和任某有經濟糾紛的李某)。

記者:但據警方說,妳不認識提到的李。他給了妳什麽好處?

楊:不是。我的壹個朋友經營壹家商業調查公司。壹個星期前,他打電話給我,和我討論壹些事情。會後他找我討債。朋友提出來的,我無法拒絕面對。當時我以為我是在幫壹個忙,沒收什麽好處。

記者:妳知道妳在這個案件中扮演了什麽角色嗎?

楊(滿腹委屈):我是看守的人。但是我被捕後沒有壹個朋友來看我。想起來就很生氣,現在想起來又後悔。

據警方介紹,乍壹看,楊某可能是壹家討債公司。楊被抓獲時,身上有三樣東西:壹是被害人任寫的借條;壹份是任與李簽訂的租賃合同;壹是“債務回收代理合同”。其內容為:全額追償所有債務;執行過程中的壹切違法後果由受托人負責,委托人不承擔責任。委托資金按照70000元債務金額的10%收取,債務收回當日壹次性結清。

反思為什麽“討債公司”屢禁不止卻依然存在?

公安部、工商總局多次下發通知,禁止設立從事“討債”或“私家偵探”業務的公司。

“現在壹些討債公司實際上是打著業務調查、信息咨詢、業務催收等各種旗號或借口,在從事他人的討債活動。”Xi安壹位熟悉“討債”行業的人士透露,從法律角度來說,單純的討債並不違法,但在“門檻”之內是合法的,跨過去就可能違法。

明明有禁令,為什麽“討債公司”還不能絕跡?省法學會會員、陜西維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佳斌表示,這是市場的需要,也是公民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維權的需要。

經過分析,李佳斌認為,首先,mbt多恩,中國目前的司法制度有待完善。有些案件已經司法機關審理,但當事人勝訴後,由於各種原因很難得到賠償,比如法院執行不力或執行難;其次,在壹些經濟案件中,經過司法審判或多次催債未果,或經濟糾紛超過法律訴訟期限,當事人鋌而走險或圖省事,委托“討債公司”催債;第三,還有少數人賴著不還,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想方設法躲避,遲遲不還,導致債權人求助“討債公司”。

李佳斌表示,目前國家在“討債行業”的立法還是壹個盲區。法律界人士呼籲國家盡快對討債行為或討債業務進行立法,規範這個行業。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程斌采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