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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汙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加快創建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政府關於進壹步加強環境保護全面改善環境質量的決定》(臨法正[20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在風力、機動車碾壓和人群活動等作用下揚起的道路積塵,以及城市房屋建築、拆遷、市政道路建設、道路清掃、固體物料運輸和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細微塵粒,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是指煤焦油、沙子、水泥、土方、垃圾、渣土等易產生塵粒的物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有城鎮的揚塵汙染防治。

第四條環保部門依法對城市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堯都區、臨汾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住建、公安、交通、公路、林業、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城市揚塵汙染防治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加強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應加強建築施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審批。項目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時,必須制定施工全過程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未經環保部門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天內向環保部門如實申報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要嚴格執行排汙申報登記和排汙許可證制度。

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向建築工地收取排汙費。環保部門要對違反揚塵汙染防治規定的單位進行處罰和曝光,建立環境誠信體系和違法“黑”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加強對進出市區車輛的管理。交通路政、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進入市區的農用車、大貨車的路檢監管,在進入市區的主要路口設立專門檢查站,安裝攝像機,實施現場監管。凡運輸各種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散裝物料的車輛,必須加蓋篷布或用廂式貨車運輸,否則嚴禁進城;禁止超載、超限、不全、有汙漬的車輛進城;預拌混凝土罐車應具備清潔能力,並限速行駛;進入市區的主要路口要適當建設車輛清洗點。嚴禁無尾氣排放合格標誌的車輛進入市區。

第七條市區所有裸露地面應全部綠化或硬化。

住建部門和公路部門要及時對城區和城市周邊未鋪設或破損的道路進行鋪裝、硬化和修復,確保黃土不見天、道路不見坑,減少道路顛簸造成的物料遺撒和揚塵汙染。

園林部門應當對道路兩側和中間隔離帶實施草、灌、樹立體綠化;在市區,要拆墻見綠,立體綠掛;要建在跨年度的空地上,園林部門要指導業主實施綠化,實現城區無裸露空地,不硬化,即綠化;要定期給行道樹、綠化帶灑水,沖洗灰塵。

林業部門要組織堯都區、臨汾開發區在城市出入口和環路兩側實施環城林帶建設,形成抑制、吸附粉塵、降解汙染的植被生態屏障,減少粉塵向城市遷移。

第八條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住建、環保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分段封閉施工。

第九條道路清掃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壹)環衛部門要全面實施臨汾市主要道路高效清潔機械化清掃;人工清掃保潔應使用不起塵、能掃走積塵的棉掃帚;各單位和街道社區應堅持開展經常性的環境衛生清掃活動。

(2)市區東南、西北、快速路、城鄉結合部、環路五個主要出入口,應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確保道路兩側無裸露垃圾,徹底杜絕垃圾圍城現象。

公路、交通部門要協調配合堯都區、臨汾開發區實施清潔通道工程,清理大運高速、霍侯壹級路、大運二級路兩側200米範圍內的煤場、砂場、垃圾,並對清理後的場地實施綠化。

堯都區、臨汾開發區要加強小街小巷硬化保潔和“城中村”、“城中村”環境衛生管理,按照城鎮化管理模式落實專門的保潔隊伍。

(三)建設垃圾中轉站,實現垃圾落地、定點存放、定期清運、日產日清;嚴禁焚燒垃圾和樹葉。

(四)環衛部門應及時清理積土和灰塵,保證道路整潔。除了在雨雪天或者道路結冰的情況下,環保部門全天都在市區主幹道上噴灑粉塵。

(五)環衛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工作服務規範》,徹底解決“臟、亂、差”造成的揚塵汙染問題。

(六)及時更新和完善環衛設施和保潔設備,垃圾清運應全封閉。

第十條從事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住建部門提供環評審批手續,否則住建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許可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並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是全面實施揚塵汙染防治計劃的責任方,同時依法繳納揚塵汙染費用。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期,在風速達到4級以上時,停止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作業,並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同時,在現場建築結構的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建築物拆除時,應在建築結構外設置防塵布。

第十二條施工區的出入口、道路、加工區和材料存放區應當進行地面硬化。

第十三條施工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並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禁止在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渣土。

施工現場堆放的土方、灰土、砂漿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應全部覆蓋不透水的防塵布或放置在頂部和四周密封遮擋的設施內。土方施工必須濕潤;現場使用細粒材料時應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五條建築工地出入口必須建設車輛出入口噴淋和沖洗設施,並設置統壹格式的環保監督牌,標明防塵措施、責任人和環保監督電話號碼。

施工現場的運輸車輛離開施工現場前,應對車輪、車體、車槽、車底等部位進行清洗或除泥除塵,禁止將汙物、灰塵帶出施工現場。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裸露地面應當覆蓋或者臨時綠化;施工現場要定期灑水,保持地面濕潤無塵;拆除現場要有專人負責清掃工作,並定期噴水進行清掃。

第十七條嚴禁拋撒建築垃圾,高空拋撒建築垃圾造成嚴重揚塵汙染的,環保部門要嚴肅查處;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到住建部門指定的地點。不能及時清理運輸的,應當定點存放在密閉場所,並采取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和修復施工場地,清除積土和堆場。業主單位應對裸露地面不進行硬化處理,即綠化。

第十九條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工地周圍設置圍擋,並在工地周圍設置警示標誌。拆除施工必須采用濕作業,防止粉塵汙染。拆除施工期間,土方作業、建築垃圾管理和運輸、場地清理采取與施工相同的防塵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後,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綠化等措施,防止短期內無法重建的施工現場產生揚塵汙染。

第二十條煤炭、煤矸石、煤渣、煤渣、煤灰、礦石、灰土等容易產生粉塵的場所,必須設置防風防塵圍擋(網)或者采取綠網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堆場裝卸時應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第二十壹條住建、工商部門應取締無證上路加工和倉儲。嚴禁沿街門店經營銷售水泥、石膏粉等粉狀物料;取締鋁、塑鋼門窗加工等產生粉塵汙染的道路加工廠;沿街店鋪裝修時,禁止在人行道上切割石材、瓷磚、板材等易產生粉塵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市區內產生嚴重揚塵汙染的企業應限期搬遷。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城市邊緣區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環境敏感區域的環境管理。堯都區、臨汾開發區要加強村容村貌建設,以及建築、拆遷、道路施工、垃圾處理等揚塵控制管理,防止“揚塵進城”。

第二十四條拒絕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監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可依法處以5萬元至20萬元罰款;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未按環評要求落實各項揚塵汙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依法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住建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依法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在風速四級以上的氣象條件下仍進行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施工作業的;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和防塵網(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區出入口、場內道路、加工區和材料存放區未進行硬化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施工現場進行人工攪拌且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施工現場堆放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料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拆除施工未按規定設置的;拆除施工未采取濕作業。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遺撒垃圾汙染道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施工現場圍擋周圍堆放垃圾和渣土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車輛駛出工地未沖洗泥塵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隨意拋撒建築垃圾造成揚塵汙染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依法處以5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環保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