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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中轉租如何認定?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出租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名義將出租的房屋使用給他人,不參與經營而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

房屋轉租包括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涉及三個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俗稱二房東)和轉租人(俗稱承租人)。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產轉租。

1.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據合同法,房屋轉租可以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法定轉租是指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在違法轉租中,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或違法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關於承租人擅自轉租的法律後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約定將房屋轉租。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後,方可將房屋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但在現實中,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導致很難認定承租人將其交給他人使用是否屬於非法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