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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費檢察院如何采購

設備費包括:

1.調查設備費:用於調查處理案件的專用設備,如復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購置費、安裝費和運雜費。

2.技術裝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攝影攝像、實驗室檢驗、法醫會計鑒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安裝、運輸及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設備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費用:用於代理業務的車、船、馬的購置費。

5.軍事裝備費:槍支、警械購置費;安全設施和設備費用。

6.其他設備費用:業務檔案和宣傳所需設備、用具的購置費。

檢察業務經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障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項經費,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保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實際需要安排年度預算,充分保障辦案所需經費,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檢察服務費支出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各級檢察院的業務經費和行政經費應當分開管理,單獨建賬,單獨預決算,按照支出範圍規定的科目進行核算。編制預決算時,手續費、服裝費計入“業務費”,設備費計入“設備購置費”,消費費、會議費、宣傳費計入“公務費”,其他經費計入“其他支出”等“項目”級科目。禁止互相挪用費用。

第十六條加強計劃管理,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預算管理,年度預算、決算和重大支出必須經集體領導審批。所有的業務支出都要提前向財務部門申報,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才能支出。計劃外支出實行主管領導“壹支筆”審批制。

第十七條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批權限制度,嚴格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開支。對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費用,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檢察機關應設立相應的會計機構,或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檢察院業務經費的核算和管理。會計人員要根據有關財務制度和財經法規,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向財務部門編報會計報表,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財務、設備和物資計劃,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財經紀律的,按《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堅持勤儉節約,嚴禁鋪張浪費、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和不正之風。會計人員要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各級領導應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刁難或打擊報復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違反者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設備和物資的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對各類裝備、器材、車輛、警械、服裝等物資,要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調撥、報廢、搬運、清點等管理制度,專人負責,加強維護保養。各種材料嚴禁私用。如有丟失或損壞,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