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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房產的租賃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拍賣的,先出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抵押後,租賃合同不能對抗抵押權。房屋租賃是房屋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將其擁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房屋的消費者通過定期支付壹定的租金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設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