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設立前,抵押物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