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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暫住證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下列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應當主動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指定地點申領暫住證。暫住在出租屋的,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他們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照片、暫住地住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審核通過後出具回執。

法律客觀性:

青島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第七條

年滿十六周歲並擬在本市暫住三十日以上的暫住人口,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應當申領暫住證。暫住人口管理站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對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暫住人口發放暫住證:

(壹)持有本人身份證的,育齡婦女還應當持有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