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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權屬於什麽權利?

法律解析:土地租賃權是土地承租人通過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租金而取得的另壹種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土地租賃權是指通過合同方式從土地所有者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取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壹項處罰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和城市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權可分為定期或不定期土地租賃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