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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租賃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有房屋管理,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在此,我給大家介紹壹下公房租賃管理條例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公有住房租賃管理條例第壹條為規範公有住房租賃工作,加強公有住房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公有住房租賃,是指將具有本單位產權和使用權的公有住房出租給部分無房職工或者解決臨時居住有困難的職工的行為。無房職工是指本人及家庭在北京沒有產權的職工;困難職工是指住房確有困難的職工。

第三條根據現有公有住房條件和承租人的婚姻狀況,公有住房實行合租或成套出租。不超過3人住3人間和2人間的合租套房。未婚單身員工只能合租。

車道溝、三裏河房屋成套出租;百勝的地下室!村壹院共享租賃;萬柳西苑2號樓是合租或者成套租賃。

第四條無房或困難職工可申請租住公房。在現有住房的基礎上,承租人應按下列順序承租:

(1)無房職工

1,分享方式:未婚員工優先;

2.完全租賃方式:已婚員工。

(2)困難員工

已租住公房且符合繼續租住條件的,本人可申請繼續租住,租住房屋不變。申請租賃的新員工,上述條件相同時,原則上按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排序。

第五條出租公有住房必須向單位繳納租賃管理費。完全租賃支付同地域市場租金80%的租賃管理費;對於合租每套,需支付同區域市場租金的60%作為租賃管理費,費用由合租人分攤。租賃管理費隨著市場租賃價格的波動每年調整壹次,收費標準必須提前壹個月向員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考慮租給職工和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租賃管理費按市場租賃價格的90%支付。

第六條行政服務部門根據同壹地域市場公有住房租賃價格綜合確定房屋租賃管理費標準;無房或困難職工向單位申請承租;行政服務部門綜合考慮現有住房和申請人條件確定住房租賃。

第七條中心與承租人每年簽訂租賃協議和安全協議,其中共享員工另行簽訂。租賃期間不得轉租或轉借;租賃期間,如遇國家住房政策變化及上級部門安排,本中心有權終止租賃協議的執行。

第八條承租人應按季度向中央財政部門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並及時向行政服務部門報送繳費憑證復印件。如未在租賃協議約定的期限內繳納,中心將從本人月收入中扣繳,連續扣繳兩次後,收回所租房屋。

第九條承租人應當愛護租賃的房屋設施和物品,保持設施和物品的完好、整潔,損壞物品照價賠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房屋使用性質。行政服務部不定期進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

第十條承租職工的租賃條件發生變化的,已購住房的所有職工應當自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起三個月內騰退所承租的中央公有住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騰退租住的中央公房的,按市場價100%繳納租賃管理費。從中心轉出的職工,應騰退已租住的公房,再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隱瞞購房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繼續承租公有住房的單位,必須按市場價120%繳納租賃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