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照本縣房改政策購房的家庭,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住房保障申請書(應當說明申請保障的方式);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或常住戶口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妳正在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和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證明;或相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自有住房的權屬證明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證明。無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的,需提供社區(居委會)出具的關於家庭(個人)現有居住方式和場所的證明;戶籍不在申請保障房所在地的家庭(個人),需提交勞動合同(或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收繳憑證原件;對其名下資產進行調查的授權書;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由住房保障機構提前公布)。
保障性住房申請程序: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申請人為外國人的,由用人單位或本人向本人居住的社區(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社區(村、居委會)收到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申請材料齊全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移交所在鄉鎮(區)人民政府。
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並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收入、住房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移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檔案對申請家庭(個人)的住房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電視、報紙等媒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公示後有異議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並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