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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管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維護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對象的合法權益,加強生態公益林的管理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結合我省生態公益林管理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安排用於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資金使用對象

第三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包括:

(1)補償的對象。因被劃定為省級生態公益林而被禁止采伐林木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森林經營者或者林主。

1.責任山、承包山屬於農民,補償對象是農民;

2.非租賃或非承包的村集體林地,補償對象為村或村民小組集體;

3.依法簽訂林地承包或租賃合同的,補償對象為承包期內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4 .國有、集體林場森林劃為生態公益林,補償對象為國有、集體林場或其林木承包方、承租方;

5.實行“誰有權種”政策但未與林地所有者簽訂合同的,補償對象為協商(協議)確定的對象。

(二)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省級生態公益林實施管理或協調。

1.負責生態公益林管護的管理人員;

2 .省、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林業部門);

3 .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的協調工作。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和撥付

第四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分為損失補償和管理資金兩部分。

(1)損失補償:

1.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75%專項用於損失補償。資金應當直接支付給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確定的補償對象。

2.省林業局編制省級損失補償資金安排計劃(編制到縣級),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將補償資金下達到地方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支付單位。

3.地級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生態公益林核定面積,會同有關部門(縣級,會同鄉鎮政府、村委會等),與補償對象簽訂現場界定,明確權利義務,建立檔案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資料復印件。

4 .地級市、縣(市、區)林業部門要編制詳細的安排給補償對象的本地區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具體分配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省、市、縣下達的計劃數應列在分配計劃表中。

5.地級以上市的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委托有資質的銀行為補償對象開立個人賬戶,將損失補償資金直接支付到其個人賬戶。

(2)管護經費。包括管理人員經費、管理經費和省級統籌經費。

1.管理人員經費:

(1)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總額的18%專項用於補助管護人員的資金。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和管護工具購置費用。

(二)地級市、縣(市、區)林業部門按照《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的規定落實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並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核定管理人員經費標準。

(三)省、市、縣(市、區)林業部門編制本級管護人員經費安排計劃,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2.管理資金: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4%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縣、鎮、行政村分別按照1.5%、1.5%、1%的比例分配。縣級資金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宣傳培訓、檢查驗收等支出;鄉鎮和行政村的資金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的統籌管理。

(二)縣級林業部門編制同級管理資金使用計劃,送縣級財政部門審批;鄉鎮政府要編制鄉鎮和行政村管理資金使用計劃,報縣級林業部門初審,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給鄉鎮。行政村資金的協調和管理,實行報賬制,村憑支出憑證到鄉鎮財政部門報銷。

(三)地級以上市管理經費在本級財政安排的林業費中列支,不得從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中安排。

3.省級統籌資金: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3%由省統籌。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監測、突發性森林災害救助、森林生態科技研究與推廣、技術培訓、宣傳、檢查驗收、林業生態縣創建等。

(2)省林業局編制資金統籌使用計劃,送省財政廳審核,按現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程序支付。

第五條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基金年度分配計劃,應於每年6月底前,由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下達。地級市、縣(市、區)安排的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由同級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逐級下達。損失補償資金必須在今年9月底前撥付到補償對象賬戶。

第六條年度資金分配計劃壹經下達,各級財政、林業部門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報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局批準。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必須建立申領和收款制度。發放時,賠償對象應當簽收,領取和簽收情況應當記錄存檔備查;縣(市、區)林業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負責在各行政村張榜公布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分配情況,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地方補償資金。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及時足額撥付補償資金。定期跟蹤檢查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級林業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建立詳細的生態公益林基礎數據和補償對象信息。提供的信息和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因信息不準確引起的糾紛和賠償人造成的損失,林業等相關部門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壹條市、縣財政、林業部門應當每年對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將檢查驗收情況書面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局不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截留或者騙取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違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如構成犯罪,司法部門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現行的生態公益林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聯合發布的《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農〔2000〕3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