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定。
根據法律規定,屬於違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起訴對方履行合同義務,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