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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該規定,業主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外觀、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擅自鑿、拆、豎、建房屋內外的承重墻體、梁、柱、板、陽臺。不同性質的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該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消除危險;另壹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