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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幹意見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監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當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降低準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形成投資多元化、覆蓋全面、服務到位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 靈活治理和高效服務農村,從而更好地改善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現就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壹、適用範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以下簡稱農村)。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調整涉及面廣,這項工作要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再內地;要努力先解決服務差距問題,再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改進方法,穩步推進。第壹批試點項目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和湖北省(區)的農村地區進行。

二。準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1)放開資本準入範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在農村投資、收購和設立以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壹是鼓勵各類資本在農村設立主要為當地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的新型村鎮銀行。第二,農村地區的農戶和農村小企業也可以按照自願的原則,發起成立以社區為基礎的信用合作組織,為股東服務,實行成員民主管理。三是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設立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收購、重組農村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範、業務量較大的信用社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所轄鄉(鎮)和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可設在農村或大中城市,但其具有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新設立的機構,必須能夠覆蓋機構轄區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監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審批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同時可優先在發達地區增設分支機構;在大中城市新設分支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轄區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

(2)減少註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壹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萬元。二是新設立的鄉(鎮)信用合作組織,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行政村新設立信用合作組織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三是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第四,適當降低農村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通過合並、重組、改制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中,農村合作銀行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縣(市)統壹法人機構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配置營運資金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者資格,放寬境內投資者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在農村地區投資銀行法人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上壹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大於全部資產的10%(按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

資產規模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可設立專營農村地區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以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當提高境內投資者對村鎮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其中,單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低於20%,單個自然人持股比例和單個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65,438+0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事先經監管部門批準。

(4)放寬業務準入條件和範圍。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準化的銀行產品和服務。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準入應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予以批準。

充分利用商業網絡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政策性銀行要在不增加機構網點、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增加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到農村開展業務,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的原則基礎上與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設立自動取款機,根據農戶和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放銀行卡。支持農村地區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壹是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其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歷或8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2年以上銀行業從業經歷),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二是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三是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出資人決定,事後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四是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新設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行政許可事項,經資格考試合格後方可任職。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和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以根據當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選擇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適當人員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在同等條件下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管理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上述準入政策調整範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應當事先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有監管辦公室的,應當報監管辦公室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和決定;沒有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策機關頒發。

(7)實施簡明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科學運作、有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加強決策過程控制和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運行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的約束,防止權力失控。壹是新設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以只設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行使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小型村鎮銀行的董事長可以兼任行長。第二,信用社組織可以不設董事會,其管理層由其成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第三,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管理層可以由投資者直接任命,並接受監督。

新設立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經營。

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和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外國金融機構投資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外,農村地區其他準入政策以本意見為準。

三、主要監管措施

(壹)堅持“低門檻、嚴監管”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加強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金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單壹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立的銀行法人機構必須實行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候,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於65,438+0,0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度和資產流動性應嚴格符合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第壹,如果資本充足率在8%以上,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監管部門可以適當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或範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高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及時采取限制資產增速、購買固定資產、派發股息等收益、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三是對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止壹切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減負重組不能在期限內有效實現,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門從事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主要與其母公司實施合規監管和並表監管。

(三)指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投入。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所有資金用於其成員。如果確實有結余資金,可以存放在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對於新成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範、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求提供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當地普惠、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盡可能使用當地吸收的資金。剩余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資金。

(四)建立村鎮銀行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壹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制定信貸政策,滿足本地區農民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確保其貸款業務輻射到壹定區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進行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適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信貸文化。第三,監管機構應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綜合評價、行政許可和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有效金融需求。

2006年12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