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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事故責任的劃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規範,施工現場的設備管理也從單純的生產技術管理向生產技術和經濟成本的綜合管理轉變。為了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實現資源的享用和投資效益的最優化,逐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設備格局,設備租賃業務應運而生。但在塔吊租賃過程中,容易出現安全管理責任不清的情況,尤其是發生安全事故後,推諉責任的事件時有發生。所以在簽訂塔吊租賃業務時,壹定要明確安全責任如何劃分。塔式起重機的租賃形式壹般包括裸機租賃和整體租賃。裸機租賃:主要是指租賃塔吊本身,不向出租方提供塔吊的安裝、拆卸、運行服務和維護。整體租賃:除租賃塔吊本身外,還向出租方提供塔吊維護和運營服務。誰負責安裝和拆卸工作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壹、塔吊裸機租賃安全責任管理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塔吊出租人應承擔責任的情形:1。租賃的塔式起重機是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的產品,或者是未通過省級以上鑒定的產品,或者是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的產品;2.租賃的塔式起重機本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無產品合格證或三無商標、廠名、廠址;3.租用的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安全裝置失效或存在危及安全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租用的塔式起重機未經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未及時向出租人提供塔吊檢驗報告;4.租來的塔吊隨機數據不全。隨機數據主要包括出廠數據和歷史數據。出廠資料主要包括: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起重機省級鑒定報告。履歷資料主要包括:日常使用、維護、修理、更換、檢驗和試驗記錄,大修和改造後的起重機械使用前的試驗合格記錄;5、設備和人身事故記錄;6.設備年檢和年檢中存在的問題;7.租用的塔吊應由無塔吊安裝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安裝和拆除。塔吊的安裝和拆除塔吊的安裝和拆除應由無相應項目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8.將塔式起重機租賃給租賃方,由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持無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起重作業人員操作。(2)安裝單位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前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方案未經批準或內容遺漏的;2.安裝、拆除塔吊前,未對參與安裝、拆除塔吊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和拆除時,沒有安裝塔吊的安裝和拆除方案,執行廠家的安裝和使用說明;3、塔吊安裝和拆除前,未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和拆除手續;4.安裝、拆除單位自身無安裝、拆除塔式起重機資質,或者安排無塔式起重機安裝工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作業的;5、在安裝和拆除過程中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安裝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6.擅自將未經安裝驗收、未取得檢驗合格證的塔式起重機交付用戶(即設備租賃單位)使用的;7.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過程中,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時有發生。(3)出租人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1。安排無相應項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起重作業和指揮作業;2.未經授權移除安全保護裝置(如警報器)或安全裝置故障(如轉矩限制器調節不當);3.擅自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未經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資質機構認可的塔式起重機的;4.未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則》中的《塔式起重機》和建設部制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的《塔式起重機檢驗評分表》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定期檢驗。未按照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定經費的“四定”原則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的;5、不定期組織司機和維修人員對塔吊進行維護保養,操作前不進行檢查,發現安全裝置不齊全或無效,不及時完成或更換。發現有影響作業安全的缺陷時,不立即停止作業的;6.塔式起重機在使用和日常維護過程中,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二、塔吊整體租賃的安全責任管理依據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塔吊出租人應承擔責任的情形:1。租賃的塔式起重機是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的產品,或者是未通過省級以上鑒定的產品,或者是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的產品;2.租賃的塔式起重機本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無產品合格證或三無商標、廠名、廠址;3.租用的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裝置失效或者存在危及安全運行的重大事故隱患的;4.租用的塔吊未經塔吊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檢測不合格。未及時向出租人提供塔吊檢驗報告;5.租來的塔吊隨機數據不全。隨機數據主要包括:工廠數據和簡歷數據;將租賃的塔式起重機指定給無塔式起重機安裝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安裝、拆除的;6.安排無相應項目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人員從事起重作業;7.拆除安全保護裝置(如報警器)或使安全裝置失效(誤調轉矩限制器等)。)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未經塔式起重機檢驗檢測資質機構檢測或者未經檢測驗收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的;8.未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則》中的《塔式起重機》和建設部制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驗標準》中的《塔式起重機檢驗評分表》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定期檢驗。未按照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定經費的“四定”原則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的;9、不定期組織司機和維修人員對塔吊進行維護保養,作業前不檢查,發現安全裝置不齊全或無效,不及時完成或更換。發現有影響作業安全的缺陷時,不立即停止作業的;10、塔式起重機在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2)塔吊安裝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1。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前未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方案未經批準或內容遺漏的;2.安裝、拆除塔吊前,未向參與安裝、拆除塔吊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塔吊安裝和拆除前,未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安裝和拆除手續;4.安裝拆卸單位自身無安裝拆卸塔式起重機資質,或者安排無塔式起重機安裝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任務的;5、在安裝和拆除過程中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和安裝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6.擅自將未經安裝驗收、未取得檢驗合格證的塔式起重機交付用戶(即設備租賃單位)使用的;7.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過程中,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三)出租人應當承擔安全責任的情形:1。在各級各類安全檢查中,發現存在影響起重機運行安全的隱患,未及時向塔吊出租方報告,要求按照定人定期限措施、定經費的“四定”原則進行整改;2.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者操作證無效的指揮人員從事起重作業,造成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3.在塔式起重機的使用、安裝、拆卸和日常維護過程中,由於出租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盲目指揮,造成了各種安全事故。資料來源:www.qzj36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