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

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維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秩序,保護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裏程和時間收費的小型公共汽車。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財政、價格、規劃、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行使相關管理職能。第五條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職業規範,教育和監督協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服務質量,接受社會監督,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根據章程為協會成員提供相關服務,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協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協助行業主管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和管理做出重要決策前,應當征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意見。第六條本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應當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其他公共交通行業的發展相協調,根據市場需求實行總量控制,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規模化經營。

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出租汽車經營應當遵循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安全運營的原則。

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有償出讓和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與駕駛員簽訂合同,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監督運營企業與駕駛員之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文明服務。

市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創建文明行業等活動,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在安全運營、文明駕駛、熱情服務等方面的突出成績和在節約開支、挽救生命、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突出事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有權向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十壹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要求的營業場所、車輛和停車位;

(二)有安全、維修、服務質量、治安等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第十二條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個人,必須具有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車輛和停車場地。第十三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後,方可經營。第十四條外地出租車不得用於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的運營。未取得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摩托車和其他機動車不得用於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第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身份證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兩年以上;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體健康,無傳染病;

(四)參加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

(五)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第十六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壹次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經營。第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更新車輛,應當到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更新手續。

出租汽車經營者變更工商、稅務登記事項或者停業的,應當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批後,再按規定辦理其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