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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甲方有權收回土地嗎?

法律主觀性:

壹、土地承包方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權?

(1)有償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壹)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2)免費回收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續期,國家根據社會利益的需要未批準其續期申請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只是在壹定時期內由國家以出讓的方式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該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即取得壹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時,無償取得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

1,分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包給新的承包方。原承包商為分包商,新承包商為受讓方。土地轉包後,受讓人繼續享有和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壹定數額的轉包費。分包需要用人單位備案,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2.租金

3.交換

4.股權

5.轉移

流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壹定方式、在壹定條件下轉讓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壹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貸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承包方在不轉讓土地的情況下,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證自己或他人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固定價格出售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折價補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土地出讓有哪些稅費?

(1)增值稅及附加(轉讓方):

1.按照不含稅的租金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按增值稅稅率3%征收的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讓文件(合同)所載金額支付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合同)交3%的契稅(有的地方5%)。

根據我國土地相關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回收,但回收的主體是政府,可以有償回收,也可以無償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