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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建築法十大案例!

1.甲電信公司與乙施工包公司簽訂了某辦公樓施工總承包合同。隨後,經甲方同意,乙方分別與建築設計院C和建築工程公司D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有關設計文件和資料應按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交付。施工合同約定丁方根據丙方提供的設計圖紙進行質量驗收..合同簽訂後,丙方將按時向丁方交付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丁方將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後,甲方會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發現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是由於設計不符合規範造成的。原來,C在沒有仔細調查的情況下設計了網站,導致設計不合理,給A帶來了很大的損失..C以與A無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B以不是設計者為由推卸責任,於是A以被告身份起訴C。

問題:

1.乙方與丙方、丁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

2.運用《建築法》知識分析如何解決上述糾紛。

回答:

1.丁方和丙方均具備相應資質的,乙方和丁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因為乙方與丙方簽訂合同時,征得了甲方的同意,合同有效。丙方無相應資質的,合同主體不符,合同無效。

2.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甲方要求乙方承擔責任,乙方要求丙方承擔責任。因為丁方已經嚴格按照合同和丙方的圖紙進行施工,丁方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除非是惡意)。

這整個爭議屬於合同法範疇。

第二,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浙江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作為總承包商承接甲公司投資開發的某酒店工程,合同範圍為土建、供暖及地上24層。玻璃幕墻專業工程由A公司直接承包,工期為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同時約定乙公司在專業玻璃幕墻工程施工中履行配合義務,甲公司按專業玻璃幕墻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乙公司支付總承包管理費。

該玻璃幕墻工程由江蘇某專業玻璃幕墻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丙公司”)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當總承包工程已經完工時,由於C公司自身的原因,玻璃幕墻工程不僅延期,而且完工後的工程也存在很多質量問題。

甲公司多次督促乙公司履行總承包管理義務,丙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約定的要求,均未果。乙公司作為第壹被告,丙公司作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有三項:

1)請求第壹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承擔因工期延誤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

2)請求第壹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承擔質量修復義務;

3)請求兩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

(二)爭議焦點

本案中,發包人向總承包商乙公司收取“總承包管理費”,但未履行總承包管理職責,要求其與玻璃幕墻專業施工單位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總承包商乙公司以玻璃幕墻專業工程合同雙方未經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合同為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導致糾紛發生。

分清這個糾紛的關鍵是分清總包合作費和總包管理費的異同。爭議的具體焦點主要如下:

1)B公司收取的“總承包管理費”的實質是什麽?總承包管理費和總承包合作費的主要區別是什麽?

2)如果B公司在履行合作義務的過程中存在瑕疵,應承擔連帶責任還是連帶責任?以及法律對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主要規定是什麽?

3)A公司要求違約方承擔酒店延遲開業的預期利潤有法律依據嗎?

(3)簡短的評論

“總承包管理費”按1收取。b公司其實是“總承包合作費”,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B公司作為總包方,願意接受所謂的“總包管理費”,原因有二。壹種是總承包商收取總承包管理費是“理所當然”的;二是收取總承包範圍之外的壹部分工程價款“何樂而不為”。然而,就是這個看似“妳愛我”的約定,卻因為“名不副實”而“禍不單行”。因為B公司收取的“總承包管理費”名義上其實是“總承包合作費”。

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因此,總承包商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商同意直接與分包商結算,並同意按分包工程價款的壹定比例向總承包商支付總承包商管理費。這時總承包商收取名副其實的總承包管理費。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承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當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業主采用總承包加平行承包的模式時,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商的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包簽訂合同,約定雙方對總包提供的配合工作(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的權利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B公司和A公司之間的約定經常發生。雖然約定由總包收取總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是收取總包合作費。

B公司雖然收取“總承包管理費”,但其本質是壹種“總承包合作費”。由於總承包管理費和總承包合作費約定的主體和收費形式相同,收費比例相近,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合作的專業項目出現質量或工期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承包管理費”的總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總承包方是否有權承包專業工程項目,如果有權,就有管理專業工程項目的義務,那麽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是總承包管理費,如果沒有,就沒有管理專業工程項目的義務,其性質只是總承包合作費。

2.乙公司收取的總包管理費實際上是總包合作費,不應與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玻璃幕墻工程不屬於B公司的總承包範圍,而是由A公司直接承包給c公司,因此從法律角度講,B公司沒有義務對玻璃幕墻工程進行管理。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費用雖然名為“總承包管理費”,但其實質是總承包合作費。既然是總包方的合作費,乙公司只應對合作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承包管理費,則在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總承包方和分包方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時,總包只對履行配合義務中的缺陷負責,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對發包人不存在連帶責任。

3.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酒店延遲開業的預期利潤是有法律依據的。

《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遵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因此,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兩項損失,同時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是,“可獲得的利益”的要求不得超過違約方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守約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同時,要求這種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時間節點是在簽訂合同時,而不是在其他時間。此外,為防止違約行為造成進壹步損失,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采取措施而產生的費用。比如繼續履行或者變更合同所發生的費用。當然,違約方也可以以守約方未采取適當措施為由,為守約方主張超額賠償進行抗辯。從這個角度來看,A公司要求C公司承擔酒店延遲開業的預期利潤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三,案例

原告:河南省內鄉縣城關鎮聚源住宅開發區81戶。

法定代表人:李。

法定代表人:崔。

法定代表人:張。

被告:河南省南陽建築公司。

據原報道,自1996年7月初以來,被告南洋建築公司下屬的204施工隊在原告所在小區為內鄉農業銀行建設壹棟13層的大樓,施工壹直在晝夜不停地進行。施工產生的噪音在白天對周圍居民的影響可能是可以忍受的,但在晚上,機械產生的震耳欲聾的噪音嚴重影響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和學習。居民多次與被告協商,未得到解決。因此,內鄉縣城關鎮聚源住宅開發區81戶居民聯名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不可能有建築噪音,請居民諒解。

交付審判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底,內鄉縣銀行在城關鎮聚源小區西側建設大型樓房,由被告南陽建築公司承建。自施工以來,攪拌機、打樁機等設備產生的強烈噪音,特別是在夜間,使附近居民煩躁不安,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特別是對病人和老人。為此,有居民到工地與被告交涉,但沒有任何改善。故原告於7月8日向內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6,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噪聲汙染,停止每晚9時至次日早7時施工。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經現場檢查,被告施工噪聲汙染已達119分貝,嚴重超標。

2.有其他書證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機械夜間施工時產生的噪聲汙染已嚴重超過《居住區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管理規定》規定的“最大噪聲不得超過90分貝”的標準,嚴重妨礙了鄰近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特別不利於老年人和患者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應當采取必要的降噪、隔聲措施,排除障礙,停止侵害。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真實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於2007年7月1996+00日向被告發出先予執行裁定書,裁定被告不得在每天晚上九時至第二天早上七時使用產生嚴重噪聲的機械施工。被告認為該裁定難以完全執行,申請復議。理由是:1。機械施工產生的噪音在所難免,希望附近居民給予支持、配合和奉獻。2.如果混凝土不連續澆築,其框架結構的質量將難以保證。3.由於工期緊,任務重,向法院申請與附近居民就“施工時間安排”達成諒解,使工程順利進行;4.它被要求處理壹些居民的過度行為。此外,復議期間,被告通過內鄉縣人民法院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並提出三項具體整改措施,稱盡量減少噪聲汙染,科學安排施工,希望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對此,內鄉縣人民法院考慮到被告在施工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原告的集體訴訟,積極對雙方進行調解工作,力爭在公平合理、互諒互讓的前提下,盡快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事實、證據和理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於2006年7月1996日主持開庭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施工期間,被告正常作業時間定為每天早上7: 00至21,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壹小時;夜間作業盡量安排在周五、周六,在主體工程完工前不超過16夜。如果需要延長時間,必須提前通知原告。

2.被告在夜間使用振動器、攪拌機時,應安裝隔音設施,由東向西施工。

3.本案訴訟費40元,由被告負擔。

上述約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給…作註解

本案的焦點是如何正確處理施工中產生的噪音,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這個問題雖然簡單,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涉及人數多,影響大,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快速發展,噪聲汙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環境中,引起了人們的關註。當今世界,發達國家早已將噪聲列為三大公害之壹,並嚴格控制。

噪音對人體健康有害。從物理學的角度來看,噪聲是不同頻率、不同聲強的聲音的無規則、混沌的組合。如汽車的隆隆聲、機器的尖叫聲,其波形是壹條不規則、非周期的曲線。從生物學的角度來說,所有對人來說是討厭的、惱人的、不必要的或有害的聲音都稱為噪音。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正在睡覺或思考問題的人來說,即使是愉快的聲音也會變成令人討厭的噪音。噪聲汙染最大的特點是感官汙染,影響人的工作、休息和睡眠,進而危害人體健康。根據研究數據,

45分貝的噪音會影響人的睡眠;突然60分貝的噪音會吵醒大多數睡覺的人;65分貝對工作學習有影響;80分貝以上的噪音讓人感覺很煩,不容易集中註意力,影響工作效率,妨礙休息和睡眠;嚴重的噪音會引起壹系列的生理和心理反應,導致各種疾病,175分貝的噪音會致人死亡。本案被告南陽建築總公司在進行大型建築施工時,機械設備未配備消聲設備,產生119分貝的強烈噪聲,直接妨礙和侵害了附近居民的工作、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部分居民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後,居民不堪其擾,甚至發生沖突和過激行為。人民法院受理後,為防止矛盾激化,及時裁定先予執行,停止被告的噪聲汙染侵權行為,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解。在處理本案時,首先要考慮到被告在建築施工中使用的機械噪音過大,無法消除和避免,還要考慮到工期繁重、混凝土澆築無法停止的實際困難。二是考慮到原告屬於集體訴訟,影響較大。法院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積極對雙方進行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前提下,經過勸說和耐心協商,原告自願放棄對被告的賠償請求,雙方達成協議,順利解決了本案糾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汙染環境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本案的審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1989年9月26日)(已失效)

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汙染、影響居民休息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除外。因生產工藝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現行參考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1996 65438+10月29日)

第二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四、案例:

原告:(a)某建築工程公司。

被告:(b)某汽車大修廠。

2002年8月,甲乙雙方因建築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於2002年5月簽訂了施工承包協議。根據合同規定,乙方將向甲方承包建設位於××市××區的工業園區。合同價格為65438+65萬元,承包方式為總承包,甲方包工包料,乙方負責水電供應,水電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質量優良,工期為同年5月10至9月10。合同簽訂後,甲方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發現甲方工期延誤,工程因質量問題停工,且無建築工程資質證書,雙方發生糾紛。監理單位以甲方無法繼續施工為由,建議乙方終止與甲方的合同。同時,乙方委托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對竣工工程進行鑒定。2002年7月16日,鑒定單位出具技術報告,認定工程不合格。關於質量問題,另附乙方在現場拍攝的照片和甲方主管技術人員在技術驗證聯系單上的認可簽字。

此外,法院還委托進行了質量鑒定。關於已完工程造價,法院委托鑒定確認工程造價為144438+092+38 0元。雙方對乙方在施工期間支付的6萬元無異議。此外,法院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修繕方案,同時認定修繕費用為35432元。關於水費問題,雙方對甲欠乙方500元水費無異議。2002年7月30日,甲方用刨子和折彎機沖抵電費2021元。另外,由於甲方未按時足額繳納電費,電業局要求乙方於2002年8月21日繳納電費,並處以9891.50元罰款。另外,由於工程質量問題,雙方發生糾紛,導致工期逾期。b租了房子,多交了12500元租金。再壹查,在施工過程中,由於人手不足,甲方曾在乙方雇傭員工,並拖欠工資800元。雙方對欠800元工資無異議。對於甲方提出的設備、材料、工具仍在現場的部分,乙方不接受甲方單方面提出的證據,並提供甲方已取走貨物的相關證明。對於乙方提供的甲方無條件撤出工地,對乙方沒有任何經濟要求的證明材料,經鑒定,證明材料為同壹人所寫,雖非壹次性完成。此外,2004年3月,甲方向法院提供了壹份電業局收取費用和材料檢測費的證明。

壹審法院認為:甲方在未取得資質的情況下與乙方簽訂施工合同,該合同無效,因為其缺乏有效合同的法律要件。對於甲方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於無法完成二次鑒定,為避免損失擴大,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應認定甲方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應繳納的費用應當繳納。其主張乙方應對現場剩余設備和工具進行賠償,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至於其於2004年3月提供的電費證據和材料檢驗費證據,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應承擔舉證責任。至於乙方主張甲方無條件撤出工地,對乙方沒有經濟要求,因證據有瑕疵,不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不予采納。乙方應按評估數量向甲方支付工程款。但我們支持B反訴的合理要求。

壹審法院裁定:

(1)終止履行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

(2)乙方向甲方支付845438+09238+0元工程款。

(3)甲方支付35432元用於項目B的維修..

(4)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12500元。

(5)甲方支付水費500元,電費98,965,438元,罰款0.50元,工資800元。

(6)工程質量鑒定費10000元,工程修復鑒定費10000元,共計20000元,由甲方承擔並支付給乙方..筆跡鑒定費1000元由乙方承擔並支付給甲方..工程造價鑒定費3600元,甲乙雙方各承擔1800.00元。以上二至六項,雙方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宣判後,A某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查明,2002年5月16日,甲、乙雙方簽訂了1份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規定,乙方將位於XX市工業園區的廠房發包給甲方建設。工程內容為施工總承包,工期為同年5月10至9月10,質量等級為優良,合同價為1.65萬元。雙方還在《合同補充說明》中約定,甲方負責材料、施工用電、電資源、水、水資源、檢驗費的支付。合同簽訂後,甲方將進場施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工程款6萬元。2002年6月25日,監理單位指出了孔樁基土方、護壁、地梁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建議乙方與甲方終止合同是合適的。2002年7月16日,省建科院出具了地梁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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