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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儲備糧儲存管理辦法

政府儲備糧儲存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儲備糧(以下簡稱政府儲備糧)安全,加強政府儲備糧管理,確保入庫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第二條政府儲備包括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儲備糧油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於地方應急供應的需要,具體儲存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企業是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專業企業,不得委托或者租賃其他單位的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的承儲單位由地方政府根據糧食權屬情況確定。

第四條政府儲備管理實行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專庫保管、專人保管、專賬記錄,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政府儲備和倉儲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和提供業務指導。垂直管理部門根據其職能在其管轄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權限制定地方糧食儲備和倉儲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提供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倉儲管理給予支持和幫助,加強政府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全面實施中央儲備糧的入庫管理。

第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範政府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變質,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安全責任。

第八條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地方儲備糧管理機構和承儲單位負責政府儲備的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條政府儲備倉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存儲單元應滿足本章規定的要求。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物資的儲存管理,提高標準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標準化管理評價的內容和要求。

第十壹條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倉儲單位和倉儲物流設施進行備案,履行政府保護倉儲物流設施的義務。

第十二條倉儲單位的倉儲區地面應當根據生產需要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應當達到《糧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壹遇標準。庫區周邊規定範圍內無威脅糧食庫存安全的汙染源和危險源,不得新建影響政府儲備糧正常儲存和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齊全,能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為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三級及以上公路中的任意壹條,距庫區距離不超過1km(溶洞除外)。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儲備收儲和保管任務的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並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員工。

電工、機械師、鍋爐司爐工、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檢驗場所,具備檢驗糧食常規質量、儲存質量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的能力。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物資的倉庫(油罐),倉庫倉(長)容量不應小於0.1萬噸,也不應大於0.8萬噸。單個食用植物油儲罐的容量不應小於30萬噸。根據倉庫(罐)的容量規模和單個倉庫(罐)的容量,配備有效儲存和保管的技術條件和收發能力。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糧油的倉庫(油罐)的倉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應當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範》、《糧庫建設標準》和《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的規定。倉庫(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好、功能全、安全可靠。

房屋倉庫的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桶倉的墻體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庫結構材料應為混凝土。簡易倉庫(包括散裝鋼結構簡易倉庫、鋼棚、鋼筋簡易倉庫和千噸倉)、木墻倉、木框架倉等糧食倉儲設施、鋼筒倉等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油罐),不得承擔中央儲存任務。

第十七條儲存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糧油所使用的庫房、墻體或者庫房墻體、庫房屋面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存技術規範》的規定;氣密性應滿足或相當於《糧油儲存平房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糧倉,應當因地制宜地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食監測與控制、機械通風、冷藏溫度控制、病蟲害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的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糧油倉儲功能、倉(罐)型、倉儲方式、糧油品種和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儲存、輪換和運輸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符合《糧油倉儲技術規範》的要求,具備糧食裝卸、運輸、清選、抑塵和計量設備;具有植物油收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的儲存條件應當支持政府儲備的溫控儲存,具備實現低溫或準低溫儲存效果的能力,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技術上實現安全儲存1年。

第三章管理規範

第二十壹條承儲單位應當規範政府的承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儲備糧,準確計量並制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符合儲存安全要求,關閉倉庫並驗收儲存質量適宜儲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並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規範》、《糧庫安全生產規範》,確保儲存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不得超儲糧食。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庫儲存除大米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的糧食裝載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糧倉設計單位應當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不得超過設計糧食裝載線。儲存大米時,糧面與屋頂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於1.8m..

淺圓倉、立圓倉等桶裝儲存糧食不得超過設計儲存量。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時應考慮膨脹系數,不應超過設計液位高度,並符合相關消防規定。

其他倉庫(罐)應按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糧食實行“專儲”,並在庫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標準化標誌或者標牌,標明糧食儲存性質,體現糧食權利歸屬。

政府儲備物資入庫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儲存倉庫進行空倉驗收,檢查倉庫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在獨立倉庫(洞庫、地庫)單獨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儲。倉號壹經確定,在糧食儲存周期內不得變更。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儲備糧油入庫前,指定倉儲人員負責糧油的倉儲保管,對有關賬冊記載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並對儲存期間的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政府儲備專用保管賬戶、統計賬戶和會計賬戶,會計記錄應當規範,會計憑證和原始憑證應當妥善保存;如庫存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準確記錄和更新貨位卡及相關賬目。

保管期結束後,總分類賬和分倉保管賬應及時歸檔,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賬戶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和儲存數據。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位置“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準,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調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點。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政府儲備糧定期檢查、分析和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並存檔備查。出現異常糧情要及時處理,防止損失擴大。儲存事故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三十壹條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設備,在政府儲備物資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效果。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原則,落實儲糧害蟲綜合防治要求,規範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減藥增效,努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糧油自然損耗定額是: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不超過0.1%;存放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不得超過0.15%;存放時間超過12個月的,累計不得超過0.2%(不得按年份疊加)。

油:6個月內儲存,不超過0.15%;存放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不超過0.2%;存放超過12個月的,累計不得超過0.23%(不得按年份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內,不超過0.08%;存放6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不得超過0.1%;存放超過12個月的,累計不得超過0.12%(每年不得添加)。

地方儲備糧儲存中的自然損耗標準,由糧權所屬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糧食儲存損失包括自然儲存損失和水分雜質減少。超過倉儲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為超耗,作為倉儲事故處理;應驗證並註銷水分雜質的減少。入庫前和入庫過程中水分雜質的減少應在儲存空間形成後核銷,儲存過程中水分雜質的減少應在壹個儲存空間或壹批糧油清倉後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清倉壹個貨位或者壹批糧食後,根據倉庫的檢驗、計量憑證,壹次性處理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糧食損失;應以壹個貨艙或壹批為單位單獨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減其他貨艙或壹批糧食的損失和損耗。

出入庫糧食的水分含量和雜質含量分別以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出庫驗收檔案記錄為準。

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物資在儲存過程中的管理,發現政府儲備物資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理並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的投入機制,提高政府倉儲管理效率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儲備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將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政府儲備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政府儲備倉儲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倉儲費用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地區和儲糧技術條件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體現差異性。保管費的使用應遵循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中央儲備糧承儲單位的儲存條件和儲存管理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地方儲備的儲存主體應當定期檢查地方儲備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及時向同級地方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的儲存點。

第四十壹條糧食儲存年限自當季新糧收獲當月(進口糧食收購回國後)形成政府儲備儲存空間並建立專卡之日起計算。

食用植物油加工後第壹次罐裝(進口油購買回國後),形成政府儲備儲存空間,建立專卡,從當月開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內”,不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