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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配置、節約、保護和管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是指最嚴格的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汙染限制制度和水資源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第三條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人水和諧、政府主導、依法治水、總量控制、科學用水的原則。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限制水功能區排汙總量,保障飲用水、供水和生態安全。第四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其所屬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環境保護、統計、規劃、食品藥品監管、水文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管理保障機制,在水資源節約和保護、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平衡測試、水審計、節水技術推廣應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擅自開采、浪費和汙染水資源的行為,並對舉報事實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用水總量控制和管理第七條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相結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下達各區縣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下達壹次,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每年下達壹次。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汙水處理再生水,不受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限制。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外調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統壹規劃、統壹調配、統壹調度和統壹管理。

水資源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水資源調度配置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市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編制中心城區取水口、區外調水、太和水庫、蒙山水庫、大武水源等水源的統壹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第九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當地水資源條件,並進行科學論證。

在編制工業園區、生態園區、農業產業園等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方案和專項行業規劃時,應當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用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取水口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報表或者登記表。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報告表的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項目產權單位進行。第十壹條水力發電、地下水制冷(供熱)系統、地熱水和礦泉水開發利用、礦山日常生產建設抽排地下水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但依法不需要取水許可的除外。

農業生產用水戶改變取水用途,向農業灌溉和農村非經營性用水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水的,應當依法變更取水許可。使用農業生產用水從事其他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取水許可,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取水數量、取水來源或者地點、取水目的和取水量發生重大變化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論證水資源,申請取水許可證。第十二條水建設項目竣工並試運行期滿,建設項目產權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水資源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水資源論證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對水源、取水設施、計量設施、節水設施、取用水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補償、排灌工程設施進行驗收。第十三條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年度內暫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取水許可;達到或超過規劃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應停止辦理新建、改建或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接近控制目標的地區應限制發展高耗水、高汙染、低效率和農業用水粗放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