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家用電器,應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註明名稱、規格、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等詳細信息。同時,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家用電器等室內設施的維修責任。如遇失敗,應按合同執行。
租賃合同中雙方未明確約定室內設施維護責任的,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造成的租賃房屋室內設施包括家用電器的故障和損壞,壹般由所有權人承擔,但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故意行為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護或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