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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嗎?

房屋租賃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但在某些情況下不能提前解除。不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不能解除。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況之壹,就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或者不根據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改正或者經催告承租人改正的,有權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的,承租人可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如因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滅失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承租人可終止合同。

8.如果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房屋質量不合格,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消滅: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