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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確認糾紛案

法律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民事判決(案)

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字第00936號

原告XXX,女,196865438+10月2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XXX,昌圖縣維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男,1989年2月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XXX,昌圖縣148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XX(被告父親),男,1962 10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無業。

原告XXX訴被告X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壹案,於2015年6月30日立案,由審判員褚亞星依法公開審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至此結束。

原告訴稱,2014年5月,原告將其所有店鋪出租給被告,租期壹年。合同到期後,被告既沒有續簽合同,也沒有支付租金。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壹定的經濟損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現要求被告立即騰退所租房屋,並支付2015年5月8日至騰退房屋之日止的租賃費20000元。被告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未進行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原告的訴狀與事實不符,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不是壹年而是五年,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X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商業門店房屋租賃合同壹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租賃期限為壹年,租金為每年8萬元的事實。

經當庭質證,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租賃期限為五年,故確認原告的舉證目的。

被告X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轉租協議1,用以證明被告從2013年3月至2013年3月租用原告房屋的事實。

該證據當庭質證,原告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未經原告簽字,不能確認原、被告形成租賃關系的事實。但同時承認2013年3月房屋租給朋友的事實。故確認被告於2065438年3月26日至2013年5月9日通過轉租方式租用原告房屋的事實。

2.裝修省家室的裝修合同、預算書、委托書及於某身份證復印件(裝修公司員工),用以證明被告於2065438年3月28日+2065 438年5月28日+2003年租用原告房屋裝修費397 800元的事實。

證據當庭質證,原告無異議。本法庭確認了這壹點。

3.1 .證人證言,證明被告花了397,800元裝修。

證據當庭質證,原告無異議。本法庭確認了這壹點。

4.壹個證人的證言(內容如下:被告和原都是朋友,被告要租房子,所以我帶著被告去了原告那裏。起初被告說想多簽幾年,原告說我在的時候還不錯),以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租期五年,每年簽壹次的事實。

證據當庭質證,原告無異議。本法庭確認了這壹點。

5.證人證言壹份(內容如下:2065438+2003年5月租房時去原告店裏。當初我們說五年每年都簽。原告說有信仰的人因為這個差事不能簽合同。今年簽合同的時候,我把房費發給我哥,去原告家簽了合同。我哥說沒用,房租漲到65433。

證據當庭質證,原告無異議。本法庭確認了這壹點。

6.壹份音頻文件,用以證明2015年5月3日晚7時30分,原告、原告丈夫、被告、被告父親將租金提至654.38+05萬元,原、被告未達成壹致意見。

證據當庭質證,原告無異議。確認壹下。

根據上述證據和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65438+2004年5月7日,經原告與被告協商,原告將位於昌圖鎮站前街的原水利打井隊大樓租賃給被告經營。合同期滿後,雙方於2065438年5月14日續簽了商業門面房租賃合同,雙方約定租期壹年,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年租金8萬元。同時約定,合同期滿後,如果被告續租,第二年租金隨行就市,原告有權在租賃期滿時收回租賃房屋。出租人應當按期歸還。出租人要求續租的,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兩個月通知出租人,經批準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後,雙方未能就租金達成壹致,導致未能就續租達成壹致。

我們認為原告XXX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當前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現雙方因房屋租金未達成續租協議,原告要求收回房屋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應向原告交付該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房屋超期占用的租賃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XXX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將原告占用的壹、二層店鋪返還原告。

2.被告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五日內向原告支付房款19710.00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

日期年月

簿記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