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沅江新農村建設中的拆遷戶

沅江新農村建設中的拆遷戶

雙流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5月13日縣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0日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證我縣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人員安置、房屋安置等。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第三條我縣征地主體為雙流縣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征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雙流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落實到各鎮(街道)。縣財政、規劃、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公安、農業、統計、房管、物價、統籌委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四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當事人依法得到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通知書,具體組織實施的鎮(街道)應當在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不得拒絕、阻撓。第二章征地補償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並公告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征地補償安置部門核實的土地權屬證書或者有效證件,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各鎮(街道)應具體核查征地範圍內農民人口和地上附著物(構築物)的具體情況,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在被征地的鎮(街道)、村、組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經縣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同意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仍有異議的,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時,征地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的規定,為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征地部門籌集,與征地補償款壹並發放。參保手續由各鎮(街道)會同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同時,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確保他們的長遠生計。第七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鎮(街道)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生產水平等綜合指標,將我縣劃分為兩類經濟區,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按照《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標準》(附件1)執行。第八條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壹年兩季種植和壹季補償計算。詳見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標準(附件1)。第九條征收範圍內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具體核定的種類、規格和數量,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支付。詳見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第十條征地範圍內的村和社會組織集體資產補償費,原則上按照具體核實的種類、規格和數量進行補償。詳見《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遷(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第十壹條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的成片農戶,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詳見《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除(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壹)沒有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建(構)築物;(二)搶種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建(構)築物;(三)具有合法審批手續的臨時用地項目,其建(構)築物已超過使用年限或雖未確定使用年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四)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第十四條土地被征用後,征地單位應負責恢復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纖、水利、電信、電纜等設施。第十五條征地拆遷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費、搬運費和水電設施搬遷改造費用,由征地單位按照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不超過15%的標準給予補償。第十六條征地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轉移、挪用或者截留被征地拆遷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社會保障費、地上附著物(構築物)補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三章人員安置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被征收的,依法撤銷該集體經濟組織建制,將原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人員,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被全部征用的,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數,按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人均耕地數量計算,由農村轉為非的農民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按省市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下列人員適用本辦法予以安置: (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享有分配權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入伍前戶籍關系在征地範圍內並享有分配權的(含國家不安置的士官);(三)入學前戶籍關系在征地範圍內,享有分配權;(四)原戶口正在被征地範圍內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五)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應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員。第十九條下列人員的安置不適用本辦法: (壹)在征地範圍內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二)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專業幹部和士官;(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單位退休的人員。;(4)因企業破產、改制、解體,已由原企業安置的承包人、農業合同制工人(涉及農民的,僅針對戶口在冊農民);(五)已按征地政策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六)自征地方案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結婚生子的人口外,不再安置新移民;(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應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員。第四章房屋補償安置第二十條經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對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有效地上建(構)築物證明的被拆遷人,按照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35平方米進行安置;住房安置方式有三種:單壹貨幣化安置(僅適用於壹類經濟區內的搬遷群眾)、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安置和統壹規劃自建安置,被安置群眾只能選擇其中壹種進行安置;壹類經濟區範圍內,根據有關規劃要求,不得實行統壹規劃和自建。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的拆除(搬遷)補償標準詳見《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除(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第二十壹條選擇單壹貨幣安置的,必須以戶為單位進行。貨幣安置以拆遷安置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書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由征地實施單位與征地安置戶簽訂貨幣安置合同。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戶,原則上應納入新建社區管理。貨幣安置以人均35平方米為標準,參照縣公布的鎮(街道)普通商品房均價的70%進行貨幣終止補償。被拆遷房屋面積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按照《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和《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遷(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進行補償。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按每安置人口4萬元獎勵。房屋拆遷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各鎮(街道)先行支付房屋補償獎勵費總額的50%,余款在安置農民提供在雙流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後壹次性結清。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以縣物價部門會同縣房管部門公布的價格為準。第二十二條選擇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書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為依據,原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低於人均50平方米的,按照統壹規劃、單項工程成本價結算房屋安置費用(原拆遷房屋低於人均35平方米的,按照35平方米補償);原被拆遷房屋人均超過50平方米的,超出的建築面積按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和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遷(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進行補償。前款規定的農民選擇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安置的,必須申請統壹規劃、統壹建設住房的統壹安置。人均安置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照當年縣裏公布的統壹規劃、統壹建設小區的單項工程成本價計算;安置超過建築面積35平方米的,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以當年縣裏公布的統壹規劃建設小區綜合成本價結算。也可以參照該縣當年公布的保障性住房均價安置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住房。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的單項工程造價(單項工程造價)以縣物價部門會同縣建設部門公布的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的成本價為基礎;統壹規劃建設小區的綜合成本價(包括單項工程成本價和土地、總平和市政設施成本),以縣物價部門會同縣建設部門公布的多層或高層建築綜合成本價為基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以縣物價部門會同縣房管部門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準。被拆遷農民安置方案經公示後報縣統籌委和縣國土部門備案。拆遷安置情況接受審計監督,統壹規劃安置小區建設費用報縣審計部門審計後結算。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安置小區建設涉及的相關工作由縣建設部門牽頭,各鎮(街道)為實施主體。嚴格按照市縣有關規定和基本建設程序,制定和完善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的相關機制,切實保證被拆遷農民得到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條按照拆遷安置人員持有的有效建(構)築物證書記載的房屋建築面積選擇自建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及配套設施按照《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遷補償標準》(附件5)的標準予以補償。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後,被拆遷戶人均占地不超過30平方米。第二十四條搬家和過渡費用。征收土地涉及對拆遷戶的搬遷補貼。根據安置人口,每人壹次性補助300元。確需過渡的,要落實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證過渡期間被拆遷人員的基本生活和生活條件。壹類經濟區內征地拆遷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60元,二類經濟區內征地拆遷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40元。征地拆遷房屋安置過渡期原則上不能超過12個月。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戶,可以享受半年的過渡費。第二十五條拆遷獎勵。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每人獎勵2000元。第二十六條現役軍人(含未按國家規定安置的士官)、在校大學生和正在服刑、勞動教養人員的房屋拆遷的,按照本辦法房屋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應納入房屋安置範圍的拆遷戶,由各鎮(街道)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並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第五重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二十八條土地被依法征收、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政府批準後幫助搬遷。逾期未領取安置補助費和地上(構築物)附著物補償費的,專戶儲存,交由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管,視同補償。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條對侵占、挪用征地補償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壹條。實施征地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壹條國家和省、市、縣人民政府對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已實施的征地項目仍按照縣政府《關於印發〈雙福漢諾200165)進行補償安置。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新開工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項目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縣內各鎮(街道)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征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進壹步細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補助標準、人員安置、房屋補償安置等實施程序和範圍。鎮(街道)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後,報縣政府批準。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雙流縣征地、安置補助及青苗補償標準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3、計件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4、規模農戶搬遷補償標準5、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搬遷補償標準(通用)附件1區域類別下各鎮(街道)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元/畝)東升、華陽、中和、傑西辦事處、正興、九江、彭真、黃水、勝利二類經濟區(城市規劃區外)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減半。黃龍溪、永安、白沙、太平、合江、永興、三星、煎茶、吉田、大林青苗補償費為1.220元/畝。二分之壹非耕地附件2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標準(參照省市標準)÷磚圍墻㎡ 50元太陽壩混凝土㎡ 40元混凝土㎡ 30元國家固定竈眼150元㎡糧倉10元每戶只記壹個水塔座110-275(元),水壓井口400元。丘嶺口600元沼氣池口1500元化糞池磚立方50元三合立方30元儲圈座66元墓陶棺600元老棺800元大棚竹架大棚㎡ 20鋼架大棚㎡ 80元磚大棚㎡ 60元鐵門扇300元竹除去梢和樹枝。1元樹DBH以下3㎝ 2-4元DBH 3㎝-5㎝株8-10元DBH 6㎝-10㎝株18-20元DBH 65438+ 438+0-30×××××畝苗圃木本3000-6000元/畝果樹種植畝1000元(含種植200-600株/畝)幼樹2000元/畝果樹5000元(含種植量100-200株/畝),盛果期樹木8000元/畝,含種植量1000元(含種植量400-680株/畝)幼樹草莓木耳1400-2400元附件4搬遷補償標準規模養殖戶類別規格補償標準(元)備註魚塘已改造3000元/畝泥塘2000元/畝奶牛600-900元有5頭以上奶牛300-600元有5頭以上家禽500-1000元有500頭以上豬、羊500-1000 附件5拆遷(遷)補償標準類別單位補償標準(元)備註農村住房磚混結構㎡ 540指磚木結構面積在400元,有權屬證明,企業、鎮、村100元, 公益房鋼筋混凝土全框架房㎡ 550元(企業需有合法用地手續)鋼筋混凝土半框架房440元磚混鋼結構540元木板房310元每平米改造鋼結構房250元磚木平瓦房250元磚木石棉瓦房160元每平米。 簡易平房100元每平米天然氣戶3700元帶註銷手續補償自來水戶2400元帶註銷手續補償衛星電視戶400元帶註銷手續補償三相電戶2000元帶註銷手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