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我是壹個租櫃臺的銷售員,在超市工作,但是我從超市拿了壹卷膠帶,沒有為我的工作買單。

我是壹個租櫃臺的銷售員,在超市工作,但是我從超市拿了壹卷膠帶,沒有為我的工作買單。

問:我是壹名售貨員,租了壹個櫃臺,在超市工作。但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從超市拿了壹卷膠帶,沒有買單。後來被內衛抓了,讓我做聲明。要求我為膠帶買單,當天就離開了超市。我選擇了辭職。本來是這樣的,但是沒想到壹個月後,這家超市的總部給我們公司發來公函,罰款5000元,公司要我承擔責任。我該怎麽辦?而且對了,當時讓我買單,罰款的事我也沒說。現在這樣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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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經雙方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標準工資。但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哪壹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不知道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離職申請表,損失將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