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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經雙方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標準工資。但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哪壹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不知道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離職申請表,損失將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