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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租賃合同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壹旦簽訂,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要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還要達到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壹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不限於業主。任何對標的物享有合法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自己使用的標的物轉讓給他人,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並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該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表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就可以行使出租人的部分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受到壹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不僅要雙方簽字,還要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壹方為房地產經營公司的,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殊客體,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是指房屋的內部結構、使用的建築材料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量是指房屋的面積和房間數量。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依據。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的,應當認定出租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承租人可以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協商降低租金、變更合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