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房屋租賃登記記載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三)租賃房屋的位置、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
《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二條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出租人應當自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和註銷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