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報廢、擅自改裝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不得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壹條?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規則三。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十三條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決定的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轉為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並按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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