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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

1.履約保證金(俗稱押金、保證金、保留金、保證金等。)是單方擔保,保證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行。如果租賃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解除合同的,乙方的押金及利息不予返還”,這裏約定的押金其實就是履約保證金。2.履約保證金屬於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正式交付出租人時生效。壹般情況下,履約保證金主要具有補償功能,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於補償違約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不足,但也有法院判決認可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3.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履約保證金具有定金的功能,則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定金是合同雙方的保證。約定壹方給付另壹方壹定數額的金錢時,另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就要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壹方無權取回。這壹規定體現了定金的效力。4.房屋租賃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範圍的費用(如房租),承租人違約時,如出租人不能證明其損失已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所擔保的數額,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5.履約保證金的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出租人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即將終止時,承租人有權用履約保證金抵充同等數額的租金。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扣除順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同時扣除未交租金,由於出租人先沖抵物業費和水電費後,未交租金仍然存在,違約金將繼續產生。當未付租金和違約金達到壹定數額時,很可能滿足租賃合同約定的出租人因拖欠租金過多而解除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