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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條例全文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以下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上海市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條例》全文,僅供您參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的統壹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維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全民所有制房屋的產權屬於國家。國家授權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權利。

集體所有的房屋歸其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和國有農場的壹切公有房屋,以及農村全民所有和城市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五條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有責任及時維修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基本使用功能;愛護公房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者的義務。

第六條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轄區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市、區縣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應當由專門機構經營。其他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本單位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權證管理第八條公有住房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禁止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九條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文件,向市、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權屬登記,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 * *公有住房,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人應當與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或者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他項權利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三章租賃管理第十壹條公房租賃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必須持有相關的住房分配證明和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住公有住宅房屋,應當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有住房租金。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標準租金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約定租金的,租賃雙方可以參照標準租金,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租金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屬於非法所得。

公有住房租賃期間,本市租金標準將根據調整後的租金標準進行調整並執行。

第十四條出租人應按約定日期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未按時提供租賃房屋的,應退還承租人延期交房期間的租金,並支付租金金額20%的違約金。

承租人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逾期支付租金的,應向出租人支付未支付租金20%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出租人應當按照修繕範圍負責對出租的公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進行修繕。承租人申請維修的,出租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調查維修,影響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承租人應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但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共同承租人,有正當理由且不造成生活和使用困難的,可以申請變更或歸類租賃戶口名稱,出租人應當同意。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房屋作為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營的房屋,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約定租金,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方可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期間,國家需要調整公有住房用途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妥善安置承租人,承租人不得借故拒絕搬遷。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原居住地已無居民,或者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另有房屋且居住不困難的,租賃關系自然終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在原居住地有常住戶口,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居民,可以申請變更戶籍。

第十九條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及附屬設施,結清租金。人為損壞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關系,收回或調整房屋:

(壹)擅自或變相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他人。

(二)承租人全家遷出本市的。

(3)承租人家庭出國定居,已超過規定的保留期限。

(四)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第四章行業管理第二十壹條業主和使用人有保護公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變或者從事其他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拆遷公有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有房屋的改建、擴建、加層、搭建,必須征得所有人同意,簽訂協議,明確所有權,並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二十三條公有房屋的園林、綠地未經房管、園林、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四條街區內的道路應當保持平整、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施工單位應與業主簽訂協議,方可開始挖掘鄰近道路的施工項目。

因施工損壞公房及道路、綠化、地下管線、環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及時修復或者賠償的責任。

第五章修繕管理第二十五條公房業主應當定期檢查房屋,維護房屋結構和設施,確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公有房屋修繕標準,由市房管局制定。車間、倉庫、碼頭、車站等專用公房的修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凡維修公有房屋,應向用戶公布維修計劃和服務規範,並認真執行。用戶應該合作。如因用戶原因造成業主不能按期完成維修任務或工期延誤,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危險房屋由市房產管理局認可的專業單位按國家標準進行鑒定,並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批。

對於危房,每個人都必須采取措施排除危險。暫時不能排除危險的,房管部門可以作出限制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停止使用住宅房屋,所有人應負責臨時安置,使用者及其所在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有結構的公有住房等整體修繕工程,應當由* * *和* *共同承擔,修繕費用應當合理分攤。

對屬於不同業主的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各方應主動提前協商,合理分攤費用,不得相互推諉。

第三十條公有住房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交存住房維修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三十壹條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住房。如確需改變使用性質,須報房管等相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對新建的公有住房和已分配的空置公有住房,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分配。超出公有住房保留期限的,按市政府的規定處理。

搬遷單位原有的公有住房和土地,在規劃和使用要求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後,由市房管局和市土地管理局調整使用。

第三十三條公有房屋公共部位的使用,承租人應當相互理解,不得侵犯相鄰住戶的合法利益。承租人之間就公共部位的使用發生爭議時,出租人應當與有關機構進行調解。

公共房屋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整潔、暢通。

第三十四條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與他人交換房屋使用的,由交換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並簽訂房屋使用交換合同,經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後生效。

公有住房交換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另壹方有權要求履行並要求對方賠償。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區、縣以上房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塗改權屬證書的,吊銷其權屬證書,對單位處以房價款1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房價款1%以下的罰款。偽造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未辦理權屬、轉移、變更和註銷登記的,處以房屋價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四)對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住房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五)改變公有房屋結構、使用性質或擅自在公有房屋上搭建的,應限期改正或拆除,並處以修復費用或建造費用兩倍的罰款。

(六)對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遷出並按租金標準繳納使用費外,並處以侵占期間應繳使用費十倍的罰款。

(七)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園林綠地用途的,應當限期改正,並處以損失兩倍的罰款。

(八)對擅自占用鄰裏道路的,應限期改正,並處以道路占用費十倍的罰款。

(九)在公有住房交換中非法獲利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的過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除負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房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房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糾紛和房屋租賃、使用、修繕、交換發生的房屋糾紛,可以向房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房管局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區、縣房管局檢舉和揭發。市、區縣房管局應當認真處理投訴和曝光,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和曝光人。

房屋管理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是指全民所有房屋所有權人和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指在國家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指勞動人民的集體組織。

第四十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

第四十壹條本條例自2006年8月1990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頒布的有關公有住房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壹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