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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南:補償方案已調整。

6月22日,鳳凰網房產獲悉,近日,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區政府要征求居民對確定為集中危房、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的改造意願,居民支持改造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方可申報房屋征收計劃。

本年度發布的舊城改造項目征收計劃未公布征收範圍的,征收計劃無效;征收範圍公布後壹年內未下達征收決定的,征收方案無效;征集計劃無效的項目,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征收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如果壹個房子裏有很多人,會有壹部分人被認定為壹戶,壹戶只能選擇壹種補償方式。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給予符合條件的企業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職工工資補貼、臨時安置費等費用,標準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壹攬子補償。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於《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地方立法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發布,面向社會開展公開征求意見,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建言獻策,共建美好家園!

征集日期:2026 54 38+0-2026 54 38+0-7月7日。

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 6月21

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南

(征求意見稿)

為維護公眾利益,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結合我市房屋征收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壹章集中危房和落後基礎設施的認定

第壹條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確定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區域。危險房屋應通過房屋安全鑒定確定。

第二條C級以上危險房屋建築面積占擬征收範圍內房屋建築面積50%以上的情形,可視為危險房屋集中。

第三條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被征收範圍內及其相鄰區域的基礎設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落後基礎設施:

(壹)基礎設施中,至少三項設施的現行配置低於有關部門規定的現行配置標準的50%;

(二)在基礎設施中,基本不配置至少兩項基礎設施。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確定擬征收範圍及其鄰近基礎設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條區政府應當征求被認定為集中危房、基礎設施落後的舊城區居民的改造意願,居民支持率達到90%以上的項目可以申報房屋征收計劃。

第二章房屋征收計劃的編制

第六條被征收項目,由各有關單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納入征收計劃,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匯總,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其中,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各區政府應當在6月10前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下壹年度擬征收的舊城改造項目,並提交符合集中危房、基礎設施落後條件和居民願意同意改造比例的相關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門匯總後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

第七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向有關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就擬征收房屋項目是否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擬實施房屋征收的項目進行審查,並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出具意見。市發展改革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出具意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出具意見。

第九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應當根據有關部門的答復,研究擬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房屋征收計劃作為啟動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方案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用地紅線圖。本年度發布的舊城改造項目征收計劃未公布征收範圍的,征收計劃無效;征收範圍公布後壹年內未下達征收決定的,征收方案無效;征集計劃無效的項目,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章房屋征收範圍的確定

第十條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發布的紅線圖,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征收範圍,並經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布。對於紅線圖上的騎樓,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納入征收範圍。保留騎樓房屋不影響房屋征收後建設活動的,騎樓房屋可以不納入征收範圍;紅線圖中騎樓部分的拆遷不影響或者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後不影響其余房屋安全的,可以只將紅線圖中騎樓部分納入征收範圍。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範圍公布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審批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為1年;在征收範圍內,被征收房屋涉及轉移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推送被征收房屋登記信息變更情況。

第四章未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置

第十二條未登記建築物是指未在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登記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範圍內未登記建築物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應當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正當程序”的原則。

第十三條未登記建築的建造時間和性質,應當根據建築施工審批、建設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等能夠證明建造時間的材料綜合判斷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內有未登記的建築物,土地房屋權屬無爭議,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照合法建築物進行補償安置:

(1)1984年10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前建設的未登記建築,其建設時間、建築面積、土地使用範圍以當事人提供的建築審批手續或有關部門提供的地圖資料、地籍資料、房產資料等原始資料為準;

(2)對於1984年10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實施後,1990年4月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成的未登記建築,當事人可以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土地權屬證書、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證明。

(3)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許可內容建設的未登記建築。

上述施工時間的鑒定應首先由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確實無法提供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以當年地形圖或者航拍照片以及其他土地房產測繪建設檔案為依據,綜合考慮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請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證明材料。未登記的建築物按照合法建築物進行安置補償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部門簽訂的協議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未登記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調查。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項目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初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

識別和處理。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初步意見進行研究,並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宣布。未登記建築物的認定和處理意見在征收範圍內公布,為期不少於5日;

第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為準。當事人對房屋性質或者建築面積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職責作出書面認定。經確認,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房產證建築面積不壹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超出房產證面積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平均市場價格的80%進行貨幣補償。

第五章補償的收取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預評估,計算征收費用。在調查認定期間,預評估機構應當計算被征收房屋區域內不同類型房屋的價格,修正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發布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和有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預評估價格需經評估專家委員會確認,預評估時間為房屋征收範圍公布之日。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憑單位證明查閱、調取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或者相關資料,市住建、國土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查閱、調取。

第十八條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論證前,將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進行論證,市房屋征收部門在論證後出具綜合平衡意見。論證時,需提交補償方案、預評估報告、評估專家委員會意見、項目總平面圖或異地產權調換合法手續、平面圖等資料進行綜合平衡的申請。

第十九條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在本級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整理,並向擬作出征收決定的轄區政府報告。轄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轄區政府和市房屋征收機構的網站上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進行的修改。修改後的方案應當報市房屋征收機構審核備案後公布。

第二十條因舊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聽證事項和申請參加聽證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公益項目所在區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公告後60日內,向市房屋征收部門申請房屋征收包幹費審核,區政府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市房屋征收機構組織專家對房屋征收包幹費用進行論證,並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產權調換房屋應按最高建築的合理工期確定,臨時安置費從簽訂協議並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計算。

以出具清場驗收單的日期為合理建設期的起始日期,過渡期應包括舊房清場驗收後移交安置區之日起的合理建設期。

第二十三條補償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如果壹個房子裏有很多人,會有壹部分人被認定為壹戶,壹戶只能選擇壹種補償方式。征收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五條執行,其他補償(補貼、獎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裝修等。)應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停產停業、搬遷、職工工資補貼、臨時安置費等費用。,且標準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8%給予壹攬子補償,也可參照《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六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政府或者第三方機構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風險評估方案並建立專項檔案,組織相關部門通過收集相關文件、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並組織專家學者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補償方案;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三)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會穩定風險的可控性進行分析、評估和判斷;

(4)評價結論。

第二十六條評估認為實施房屋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較小,可以實施房屋征收,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的,不予實施房屋征收。

第七章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10日內發布公告,並制作錄像資料保存。房屋征收決定應當附有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範圍紅線圖。

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備案,市房屋征收機構應當出具備案回執。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與征求意見後的修改方案壹致。

第二十八條因舊城改造實施房屋征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預先簽訂補償協議的形式實施房屋征收(簡稱預征收),並在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後公告。

第二十九條采取預征收方式實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作出前,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在規定的預簽約期限內,預簽約戶數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並公告後,預征收補償協議生效;預購合同數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的,終止預購。簽約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但不得低於90%。

第三十條征收前補償協議中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應當根據預評估房屋價值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房屋征收價值的評估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並告知簽訂征收前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最終房屋價值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的評估時間為準。

第三十壹條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後,區政府應當組織清理驗收,並出具《清理驗收證明》。已作出補償決定的建築物視為房屋征收完成,市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土地出讓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憑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規劃意見、清場驗收證明等資料到市房屋征收機構對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進行認定,市房屋征收機構出具認定意見後通知預售審批部門,對認定區域內的產權調換房屋不予辦理預售許可證。

第八章評估

第三十三條初步分戶評估結果公示期屆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直接轉發給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轉讓;直接轉交有困難的,可以郵寄方式轉交,郵寄地址為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戶口簿上載明的或者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確認的地址;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三十五條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用工單位從業人員的監督。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勞務征收單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將被暫停列入下壹年度房屋征收估價機構和勞務征收單位名單。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委托未進入名單的評估機構和勞務征收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各區進行政府采購時,勞務單位應當提供從業人員培訓,市房屋征收機構應當如實出具勞務單位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第三十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房地產估價師和法律專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市房屋征收部門指導全市房地產評估管理,提供房地產評估技術指導,接受房地產評估技術鑒定,開展房地產評估技術咨詢和學術交流,培訓征收從業人員,論證征收項目預評估價格。

第三十七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信息化監督管理,同時按照省住建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示範文本的要求,逐步對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實行電子協議條碼結算管理。

第九章賠償決定和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未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是指暫時無法確定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存在產權歸屬爭議和訴訟的情形。房屋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公告後仍無法找到房屋產權所有人,導致無法達成協議,未明確處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未登記建築物的面積和性質作出補償決定。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壹)賠償決定申請書;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的評估資料;

(四)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

(5)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少於3次的詳細協商記錄,並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應當由現場見證人簽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不需要提交協商記錄;

(六)與作出補償決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名稱等基本信息;

(二)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對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具體補償方案;

(五)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

(六)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四十壹條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明確選擇征收補償方式的,按照其選擇的征收補償方式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未明確選擇補償方式的,應當提供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拒絕領取貨幣補償或者領取產權調換房屋並采取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貨幣補償資金以專戶存儲的形式保管或者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采取產權調換方式或者未選擇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負責妥善保管補償決定中載明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四十二條政府應當自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決定直接送達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地址應當是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戶口簿上載明的地址或者經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確認的地址。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並在案卷中載明理由和送達過程。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壹)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接到催告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四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房屋征收決定;

(三)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四)賠償決定書、催告書和被申請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送達證明;

(五)被強制執行房屋的狀況;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的評估資料;

(八)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與執行有關的財產狀況;

(九)采取貨幣補償的,應提交補償金額和專用賬戶存儲賬號;采取產權調換的,提交產權調換房屋等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十章收購

第四十七條國有土地上的“零星”房屋確需重建的,可以由轄區政府通過收購完成。收購標準參照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標準,具體程序如下:

(壹)轄區政府向市政府申請批準擬收購項目;

(二)市政府批準後,區征收部門將征收方案報市房屋征收機構進行論證。論證後,市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綜合平衡意見,區征收部門根據論證方案實施征收。轄區政府作為收購主體,可以委托相關部門負責具體收購工作。收購原則上只給予貨幣補償,特殊情況下轄區政府也可以購買安置房進行置換;

(三)向被收購方發出收購通知和收購方案;

(四)收購各方根據收購方案簽訂收購協議;

(五)項目收購完成後,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移交。

第二章XI附則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本指引,制定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文件示範文本。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適用於市內七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本指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應當按照原房屋征收決定規定的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實施。本指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