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壹男子租了輛車抵押給別人。拿了80多萬後就失聯了。
廣東男子租了壹輛車,卻抵押給了別人。其實這個人不是廣東人,是廣西博白某村的村民。周某在某平臺租了自己的1的車,打算以月租的方式支付相應的費用,但後來周某為了騙取他人錢財,將這些租來的車抵押給賴某,最終騙得貸款80萬元。通過這種反復的跳樓行為,周拿到了第三人的80萬元,很快就消失了,這引起了失主的註意,失主最終報案。
第二,從平臺角度:目前租賃業務風險還是很大的。
其實從租房平臺的角度來看,這本身就反映出目前租房業務的風險還是蠻高的。像周這種人壹旦拿了車跑了,很可能血本無歸。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所有的涉案車都已經被扣留在派出所,也就是說車主拿不到車,車就會白白的在派出所相應的地方呆上幾個月,車的價值也會相應的貶損。
第三,從個人角度:誠信有待提高。
其實我們也可以發現,很多個人誠信是不夠的。這個嫌疑犯看起來很誠實,但他壹點也不誠實。等所有的車都做好了,他找到接客的人,把租的車全部租出去。這意味著僅僅依靠壹些平臺對個人誠信的評價是不夠的。公司在開展租賃業務時,需要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款項,同時要查詢對方的壹些信用記錄,還要實地調查相應承租人的信用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