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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棄用多少年轉向非租賃的車輛?年審是幾年?

壹般由營運轉為非營運的車輛報廢年限為八年。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的,應當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通常運營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八年,所以非車輛的使用年限是八年。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六條。

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時,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客車轉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

(二)不同類型客車相互轉換,按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三)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摩托車需要轉出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按照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低於1年(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註冊地所屬的本市行政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