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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分析:合同的訂立,也稱締結,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約定的統壹。它既包括雙方在達成協議之前進行接觸和談判的整個動態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協議並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條件後形成的協議。法律法規上租車合同中沒有對甲乙雙方的規定。租賃合同中的甲乙雙方壹般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