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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評估的評估對象有哪些?

成本法適用的評估對象:

新開發的房地產(簡稱新開發房地產)、現有房地產(簡稱舊房地產)、在建房地產(即在建工程)和計劃開發的房地產(如拍賣行)均可采用成本法估價。成本法特別適用於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園、行政辦公場所、部隊營房等以公益和公用為目的,交易很少,沒有經濟利益或潛在經濟利益的房地產。化工廠、鋼鐵廠、電廠、油田、碼頭、機場等設計獨特或僅為特定用戶的特殊需要而開發的不動產,以及個別建築物或其裝修部分,通常采用成本法估價。

在不動產保險(包括保險和理賠)和不動產損害賠償中,經常使用成本法進行估價。因為保險事故或其他損害發生後,不動產的損害通常是建築物的壹部分,需要恢復原狀;對於完全損壞的建築,有時需要采取重建來解決。此外,當房地產市場不夠活躍或類似房地產交易較少時,很難用市場法評估,所以通常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壹般適用於可獨立開發的整體房地產的價值評估。用成本法評估當地房地產價值時,如評估壹棟居民樓的房子價值,通常先評估整棟居民樓的平均值,調整朝向、樓層、裝修等因素後才能得出房子的價值。在實際估價中,根據估價對象等房地產的開發方式,可能需要先計算整個“小區”的平均值,再調整到“樓”的平均值,再在此基礎上調整朝向、樓層、裝修等因素,得出這套房子的價值。用成本法評估開發區壹塊地的價值,通常也差不多。

成本法費時費力,難以計算估價對象的重新購買價格和折舊,尤其是那些有老建築的房地產。如果建築物破舊,基本沒有使用價值,就不適合用成本法估價。這種情況下,建築物壹般按照拆遷後的殘值估價;對於整個房地產,壹般采用假設開發法,將其未來開發完成後的價值扣除必要的費用和開發應得的利潤。因此,成本法主要適用於評估新建建築物或相對較新的房地產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