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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青島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1.具有市區(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黃島區、高新區)常住戶口或在公安機關辦理市區居住登記;

2.在市區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

3、具有本市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4.我家在市區沒有住房;

5.符合人才類別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人才標準條件且在市區無房的自由職業者,經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中心)出具失業證明後,也可申請安置。人才本人及家屬只能選擇壹個項目申請報名,只能購買壹套人才公寓。已購買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請購買人才公寓。

壹、應屆畢業大學生的報考條件

1,屬於國內普通高校招收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畢業年度在校本科生,畢業年度在校研究生,或在國外及以上高校就讀的在校大學生;

2.有青島市戶籍;

3.已與青島市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協議。

二、全職工作人才的申請條件

1.青島市依法設立的用人單位在職,按規定參加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中央、省屬單位在青島引進的人才,至少要繳納青島市城鎮職工醫保;租賃人才住房可放寬至青島引進的重點行業和全職工作、繳納個稅的各類總部單位(含分支機構);

2、國內高校,本科教育人才需要具有全日制大專及本科學歷;研究生人才需要取得相應的學歷或學位證書;技術人才需要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技能人才需取得高級工(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個人所得稅年均納稅額應達到4萬元以上;創業型人才應為第壹大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壹次性投資654.38+0萬元以上,年納稅654.38+0萬元以上或在本市從業人員654.38+00人以上的企業;

3.具有青島市戶籍或青島市有效《山東省居住證》;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才須持有本市有效的工作和居留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以劃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