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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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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65438+10月18新聞據中國之聲《楊光晚新聞》報道,1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提出不應適用“職業打假人”。這使得職業打假和職業打假人的概念和群體成為大眾熱議的話題之壹。

壹般來說,“職業打假”就是“帶著懷疑或者明知故犯的態度購買假貨,然後進行索賠,獲得賠償”。而“職業打假人”則是以打假為職業,長期尋找產品質量、包裝標誌、保質期、廣告宣傳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產品,然後通過索賠或其他方式獲取壹定利益的群體。送審稿明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這是1994《消法》實施以來,首次明確了“職業打假”這壹備受爭議的問題。

關於“職業打假”的爭論,這些年也壹直存在。對於“職業打假”行為,有人說這些人明知買到假貨還索賠,是敲詐;也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人是市場的民間維護力量。

通常,關於“職業打假”的爭議集中在以下幾點:第壹,是不是消費者?第二,是為了盈利嗎?第三,是不是敲詐?

職業打假集團如何獲得灰色收入?

在過去的二十年裏,“職業打假人”自出現以來就在社會上飽受爭議。河南職業打假人王先生,今年40多歲。他專門買“假貨”或者殘次品,然後要求對方支付多倍賠償金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談到這個職業,他說:“對我來說是壹個非常熟悉的工作領域,既能有適合我的收入,又能有壹些成就感。”

因為大型超市更註重自身形象,所以王先生主要選擇相對大型的超市和賣場。所選商品,既有食品,也有生活用品,還有壹些不常見的商品。只要他發現有質量問題或者宣傳與商品不符,就可以批量購買。王先生說,他現在這個職業的收入並不是特別穩定:“有時候兩三個月壹分錢都沒賺到,有時候壹個月賺壹點。不太穩定,有時候沒有案件,有時候案件程序比較慢。”

大型商場超市更註重品牌形象,有經濟實力。索賠後相對容易“收買”,成為很多職業打假人的目標。劉女士在河南鄭州經營連鎖超市已經十年了。她說,這些年壹直在防範“打假人”這類群體,但往往防不勝防,因為很難保證商品本身沒有問題:“這些人本身就很低調,他會像顧客壹樣把商品拿起來仔細研究。事實上,他正在關註壹些重要的信息,如保質期、制造商、食品安全標誌,以及非常敏感的東西。”

就算再細心,也很難保證“正品”。即使有生產日期,壹句廣告語也可能成為“造假者”索賠的把柄。劉女士透露,超市員工誤將過期巧克力糖放在貨架上正常銷售,很快被職業打假人抓住。為了名聲,店家選擇了私下和解:“如果合理,就不應該賣。然後第二天買了十件左右,然後要求十倍索賠。結果是虧損。當時賠了1000多塊錢,是店家自己賠的。”

至於行政執法部門,其職責是受理消費者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鄭州壹家基層工商所的工作人員透露,消費者維權的問題是要解決的,但個別職業打假人的反復投訴給執法人員增加了不少負擔:“比如魚油,壹個標簽投訴四五次,人家質檢報告什麽都有。如果沒有問題,他會投訴,妳要去查投訴。妳查妳的廠家,妳就得配合,廠家就花。”

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行業規範。自“職業打假”誕生以來,“打假人”除了自身的自律,並沒有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鄭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表示,在以往的行為界定中,壹些“打假人”是以營利為目的,是為了促進商家改正行為,還是涉嫌敲詐勒索,在執法過程中很難界定和監管:“他們壹分錢沒賠,卻向人家要幾萬塊錢。他的目的就是壓迫這些超市廠家賠錢,有些完全是惡意舉報。”

事實上,類似的法律糾紛和案件近年來在很多地方都出現過。記者從江蘇省揚州市基層法院了解到,因知假買假企圖索賠獲利的消費糾紛逐年增多。壹些職業打假人不再是打假的英雄,而是把這種權利當成壹種賺錢的方式。

今年3月,揚州的李先生在揚州某大型商場花2萬多元買了18的旗袍。為了打消賣家的疑慮,他還謊稱是用於大型活動。買回來後把樣品送到天津某紡織鑒定機構檢測,發現裏料是95%聚酯纖維,4%氨綸。但衣服標簽上的成分描述為100%聚酯纖維,與鑒定結果不符。李先生認為賣家有欺詐行為,要求退壹賠三。

商場聯系廠家後得知,考慮到衣服的彈性,加了4%氨綸,但沒有及時更換標簽,也沒有約定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於是打起了官司。法院調查後認定,根據紡織行業相關標註文件,商家標註並無不妥。

審判長王濤解釋說:“上面有規定,就是說產品和產品的某壹部分含有裝飾線和特定纖維,總含量小於5%的可以作為100%的標題,比如這個氨綸小於5%,標簽上可以標註100%聚酯纖維,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主觀故意。”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數據顯示,揚州市廣陵區法院2065、438+04年受理職業打假案件13件,2065、438+05年受理22件,今年前9個月受理29件。不僅案件逐年增多,而且這些職業打假人開始形成群體,分工合作,越來越專業化。

王濤介紹:“有煙,有糖,有酒,有服裝,有鞋包,有食品,這些都是分類的,然後會安排采購組的人分別購買這些產品,然後在檢測報告拿來之後,會安排他們送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測。安排索賠的人將報告發送到相應的商家商店。談完了,談不攏就去法院起訴。”

王濤說,法院受理的這類消費糾紛,有近壹半是通過調解解決的。商家為了避免訴訟的麻煩,往往會給職業打假人或多或少的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因此成為了這些職業打假人的賺錢之道。

揚州市消協秘書長戴蓉認為,職業打假人身份的變化,恰恰是商家、廠家規範經營、消費環境更好的體現,但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也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相關職能部門工作的缺失。如果消費環境足夠完善,職業打假人自然沒有生存的土壤。

什麽是維權或者逐利的職業打假?

造假者真的在打擊不法商家嗎?河南省鄭州市壹家電賣場負責人喬先生告訴記者,如果商家確實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應該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然而,也有壹些不良的“職業打假人”惡意欺騙商家。隨著國家對各類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力度越來越大,壹波又壹波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出現讓商家十分頭疼。他們通過鉆空子、欺詐等行為向商家索賠,商家要麽因為證據不足,要麽因為避免麻煩而默許。

安徽省來安縣消費者協會秘書長何寶良說,“職業打假”大多是“知假買假”。雖然起到了客觀監督商家的作用,但直接指向“賠償”。

僅今年7月至9月,來安消協就接到職業打假人舉報近30起。投訴信都是統壹格式的,很多都是壹個人寫的。何寶良說:“據我們了解,大部分都是團隊式的,他們的投訴信都是格式化的。具體情況的要求就相當於壹個模子。有時,他來解決商品的問題。過了壹段時間,又有壹個職業打假人舉報同樣的問題,固定人員的人多了。我們的行政資源都用在處理職業打假人上了。如果我們不按照當事人的要求處理,他拿不到舉報的獎勵,他對我們告訴他的結果不滿意,他會對我們的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

食品是職業打假人投訴舉報較多的壹種商品。很多消費者認為為了大家的安全應該支持,也有人認為以不正當利益為借口是壹種假正義。作為食品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安徽天長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林成紅認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是他們的職責。“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也給食品安全監管加了壹把“鎖”。食品生產銷售企業要從自身做起,加強自檢自查,才能杜絕職業打假人。

安徽來安消費者協會秘書長何寶良認為,可以排除惡意打假,消費維權可以服務更多的消費者。

基於對假貨的憤怒,消費者對職業打假人有著天然的親和力,並給予道德和行為上的支持。畢竟“壹點就是壹點”的觀念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最基本的認知。但是職業打假並沒有像預期的那樣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畢竟從法院系統的統計來看,職業打假人占了維權案件的絕大多數。因此,也有觀點認為,沒有涉案假信息的公布和後續的行政處罰,作為壹種民事維權打假行為,無法衍生出最大的公共利益。妳所擁有的,就像網友說的“忙到沒時間主張自己的賠償。”

因此,也有壹些意見和建議:正是由於“畸形行業”的標簽和部分職業打假人采取的敲詐勒索的影響,職業打假人現有的生存模式註定難以為繼。真正受歡迎、有前途的打假模式,應該是從利己升級到“替別人買假貨”並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提供咨詢和服務,將功能拓展到最大。否則,其打假的效力越大,對大眾來說就越是“別人的事”。

如何看待消法新規?

早在《消法》剛頒布的90年代,我國市場經濟還不是很規範,很容易買到假冒偽劣產品。老百姓討厭這些假貨。聽說王海出來打假,大家都覺得很放心,稱王海為打假英雄。從1995,中國第壹打假人王海的第壹次打假開始,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逐漸演變成壹種專業化、組織化的運作,打假人這個概念前面的“職業”二字越來越流行。

對於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草案,王海認為,在懲罰性賠償等很多細節上,目前的法律法規還遠遠不夠,有些條款實際上不具備可操作性。比如消費者的動機無法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主觀動機。目前還不能用客觀標準來判斷。如果判斷標準是是否扣除了成本和收益,那就意味著以後所有的消費者維權永遠沒有性價比。這只能說增加了民間打假的成本。

那麽,無論是職業打假人還是普通消費者,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中,應該如何定位和落實自己的追償權和賠償權呢?王海認為,這需要遵循四個原則:只要民間打假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就永遠是壹種正能量。我們希望有真正的懲罰性賠償,每個消費者至少要在經濟上覺得通過訴訟維權是劃算的。同時,最重要的是建立舉報者制度,即舉報者可以分享罰款的制度。如果每個被執行人都能通過舉報分享到巨額罰款,那麽任何壹個被執行人都會成為糾正或制止造假的公民,那麽自然,企業作惡的機會空間就會越來越小。現在不是民間打假崗位太多,而是太少。

2014年,最高法頒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首次明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維權,為職業維權松綁。在食品藥品領域的維權案件中,法院拒絕支持商家“知假買假”的抗辯。很多人認為這樣容易導致“神仙打架”,讓消費者無法認同。

鄭州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德宇表示,兩部法律法規並不沖突。在實際案件審理中,將遵循“先有特別規定後有壹般規定”的原則和先有法律後有規定的原則。未來,食品藥品領域仍是相關部門和“職業打假人”關註的重點;

“最高法有特別規定的,用最高法的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規定,我覺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可以。因為這個食品和藥品,也許國家還是特殊對待。買衣服,買什麽,他相對不能影響自己的生活和健康,但是對於藥品和食品,他有很大的危險。即使壹個職業打假人願意這樣做,也可能彌補這個國家實力的不足,我覺得未來這個方向可能會有。”

由此看來,壹旦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實施,在食品藥品以外的領域,“職業打假人”將很難獲得消費者的保護。有人質疑,這壹規定可能會方便個別商家利用“以營利為目的”的概念來汙名化消費者維權,挫傷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最終違背“維權”的初衷。劉德宇建議,除了對“知假買假”的限制,還應該對壹些無良商家進行進壹步的約束和規範:“如果以後進行限制,應該說還是應該有壹些其他的措施來彌補的。比如妳以後是加大工商的力度,還是加大國家監管的力度?對於那些違反《消法》的商家,還是要加大處罰力度,加大管理和執行的力度,把這種不誠信的行為也納入到違規中。啊,進妳的黑名單系統,以後這個還會增加。”

有人認為職業打假人需要回歸正途。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滅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而是引導他們回歸正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有些商家,知假售假,根本是運氣使然。我們假設壹下,如果市場上的職業打假人不是有限的,而是普遍的,那麽這個市場上還會有假貨嗎?從培養職業打假人的角度來說,不可能每個人都成為“王海”;但從培養職業打假意識的角度來說,每個人都可以成為“王海”。為什麽普通消費者不願意也不參與打假?這裏不僅涉及到專業知識,還涉及到基於打假成本的經濟分析。按照現在的打假生態,打假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購物的金額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