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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發行金融債券的操作要求。

2017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重點:發行金融債券的操作要求。

壹、發行方式

1.金融債券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

2.金融債券的發行可以采取壹次性全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形式。

二、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但是,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時,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但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免於擔保的除外。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當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3.信用評級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每年進行壹次。

四。發行組織

1.承銷團的建立

2承銷方式和承銷商資格

發行人應當組建承銷團,承銷團可以協議承銷,也可以招標承銷。金融債券采用招標承銷方式發行的,發行人應當與承銷團成員簽訂承銷主協議。金融債券采用協議承銷方式發行的,發行人應當聘請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應為金融機構,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債券分銷能力強;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和債券分銷渠道的專業人員;最近兩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3.投標承銷的操作要求

采用招標承銷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向主承銷商發布以下信息:招標前,應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主承銷商公告招標的具體時間、招標方式、招標對象、中標方式和應急招標方案;招標開始時,向承銷商發出標書;招標結束後,發行人應立即向主承銷商公布中標結果,並不遲於下壹個工作日公布金融債券招標結果。

動詞 (verb的縮寫)異常情況的處理

金融債券在限額內壹次性全額或分期發行的,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時應書面報告,並說明理由。

(壹)發行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

③更換控制器;

(四)發行人做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

(五)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

⑥是否分期發行金融債券,每期的安排等。;

⑦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不及物動詞其他相關事項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有金融債券。發行人應當自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金融債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發行金融債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後10個工作日內,發行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書面報告金融債券發行情況。金融債券定向發行的,經認購人同意,可以免於信用評級。定向金融債券只能在認購者之間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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