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司法、工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本地居民信息采集系統,加強部門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互聯互通,實現居住登記、衛生計生、社會保障、住房保障等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提供便利。第二章居住證辦理第七條非本市戶籍公民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地址證明,或者通過互聯網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公安機關和社區服務機構在采集非本地戶籍人員信息時,應當提示當事人辦理居住登記。第八條居住在本市的非戶籍公民,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合法和穩定的就業;
(二)合法穩定住所;
(3)不斷學習。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用人單位招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非本市戶籍公民的房屋、合法出租的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的宿舍。
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人員。第九條非戶籍公民申領居住證,可以向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申請,也可以通過互聯網申請。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第十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期免冠1寸註冊照片1張;
(3)居住地址證明、在職證明或就讀證明。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或學校(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收到居住證申請材料後,經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發放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遺失或者損壞居住證證件的補領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第十三條居住證應當載明姓名、性別、民族、個人照片、居民身份證號碼、住所、現居住地、發證機關、有效期限、證件號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