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壹種承諾合同。合同壹旦簽訂,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既要按期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又要滿足約定的使用目的。
在房屋正式交付之前,交易雙方要簽訂壹份“租賃合同”,雙方按照約定去做,對雙方都有壹個約束,這樣以後不必要的矛盾就少了,沖突也有據可查,避免大的麻煩。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房屋租賃合同包括:
1.租賃期限和目的
2.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雙方可通過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甲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無法提供房屋或者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的。
(2)甲方未履行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4.關於處理甲方違約責任的規定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賠償違約金以外的損失。
甲方違反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果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的損失,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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