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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兩年的土地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

問題

2002年,某市某房地產公司取得某市A區450畝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建設。獲得土地後,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首期270畝土地應於2003年4月20日開始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80畝土地後,房地產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無力再次投入其余土地的開發建設,土地壹直處於閑置狀態。2007年,某市國土局認為房地產公司未經批準停止開發建設,要求依法收回房地產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公司認為,既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土地就是自己的事。

問:1。市國土局有權收回閑置土地嗎?

2.如何確定土地閑置?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閑置土地。

在中國,土地已經成為壹種稀缺資源,其利用應該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閑置土地不利於充分發揮土地的效用。而且,隨著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的升溫,壹些房地產企業囤積了大量土地,嚴重影響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和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收回閑置土地對於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土地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法規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閑置土地的權力。《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農民所有的,應當交由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已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收取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那麽,如何認定土地閑置呢?是不是所有閑置土地都可以被政府無償收回?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對閑置土地的定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規定期限內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即使該土地已經開始開發建設,也可能被認定為閑置土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①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載明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者投資額占總投資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未經批準連續1年停止開發建設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可以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的條件,即閑置土地閑置滿兩年後,政府才可以行使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土地閑置兩年,如何計算起始時間。

根據國土資源部2006年下發的《關於閑置土地有關問題的意見函》(國土資發[2006]409號),閑置土地的起始時間有三個標準: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開發起始日期有約定的,從約定的起始日期起算;②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約定開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3)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劃撥土地),從批準建設用地之日起計算。

故本案中,某市某房地產公司於2002年以招標方式取得450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雖開始開發建設,但未達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建設面積。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80畝開始開發的總面積未達到270畝開發建設面積的三分之壹,按規定應認定為閑置土地。土地是否閑置滿兩年的起始日期應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2003年4月30日。然後到2007年,房地產公司取得的土地已經閑置兩年,某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權收回這塊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