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十條出租房屋,每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維修、養護、維修義務的除外),且住宅使用者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第十壹條租賃房屋集中出租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超過10間或者居住人數超過15人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制度,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房屋不得出租作為單位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