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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1.住房基金是指國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設立的城鎮住房基金、企業(單位)住房基金和個人住房基金,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籌集的其他獎金。二是住房資金要按照政府、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壹是立足原住房資金改造,不足部分按國務院國發[1988] 11號文件規定控制在成本和預算內;同時,做好房改後新增住房資金的籌措和管理工作,確保住房資金專項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第三,住房資金來源

(壹)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企業按原渠道收取的公有住房建設、維護、管理和租金補貼;

(二)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總體收入;

(三)企業可從留存利潤中按壹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行政事業單位可從預算外收入中按壹定比例提取住房資金;

(四)集資建房、收取租賃保證金和發行住房債券所籌集的住房資金;

(五)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 11號文的規定,經各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各級政府批準,在成本和國家預算中撥付的資金。本地區企業住房券進場成本控制在20%以內(含12%房產稅),機關事業單位發放住房券控制在財政預算的50%以內。新房住房憑證來源可由企業錄入,機關事業單位可納入財政預算;地方房產稅通過財政預算納入城鎮住房基金。

(六)建立公積金制度所籌集的資金。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承擔。國有企業繳納的公積金,由企業公有住房提取的折舊和其他轉移資金解決;經各級財政部門批準,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在本地區成本中列支的公積金不得超過企業暫繳公積金總額的20%。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原則上由自有資金和其他調劑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各級財政部門批準後,可由國家預算適當安排,預算內列支的公積金不得超過單位繳存公積金總額的50%。

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房改、財政、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計算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七)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

(八)住房資金的運營收入;

(九)其他住房資金。第四,住房資金的使用範圍

住房資金必須根據不同來源,專項用於租金補貼和住房建設、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項目如下:

支付房租補貼;

(二)用於支付或清償公積金本息的;

(三)用於公有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四)解決住房困難、危房改造等住房問題;

(五)申請發放專項住房貸款;

(六)用於新建、改建和購買住房的;

(七)用於房改的其他支出。五、住房獎金的轉移和管理

(壹)在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劃撥住房資金。經批準劃轉後,資金納入住房資金,存入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和委托的房改金融機構,開設專用賬戶,專款專用。

(二)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的原有住房投資和住房支出,按投資和支出數額列入住房基金,暫維持其來源渠道。預算中的相關支出納入統壹預算科目。

(三)原用於劃轉公有住房維修補貼資金的各部門、各單位和企業,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具體劃轉或補償形式。

(四)住房資金,根據其來源,分別按預算內和預算外管理辦法加強管理。城鎮住房資金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辦法》和企業住房資金、用人單位提供的行政住房資金等進行管理。(不含財政預算撥款)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五)住房資金預算(決算)和財務管理辦法,以及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六、住房制度改革對財政收支的影響,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並不得調整地方財政承包制和企業承包任務。七、各級計劃、財政、銀行、房產等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八、過去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與本暫行規定有抵觸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