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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對雇主未付工資的連帶責任

a、分包商是否欠發包人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承包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二、把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會有什麽後果?

1.發包人以設備租賃方式將建設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承包人,並簽訂設備租賃合同。該合同名為租賃合同,實際上是建築工程的分包合同。建築行業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築企業需要在其相應資質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因此建築企業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是進入建築市場的條件。沒有施工資質承包人不能承擔相應的建築工程的,發包人將其承擔的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企業的,是違法行為,無效,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無效。

2.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同時出於平衡當事人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作出是否沒收發包方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違法所得的決定。承包人應當按照無效合同組織施工並完成工程,驗收合格後,應當獲得與所付出勞動相符的勞動報酬。同時,發包人在獲得第三人的管理費補償後獲得承包人的管理費,與承包人的勞動所得利益不相平衡,因此發包人因合同無效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應當返還給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