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負債是指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種預計負債,包括因對外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和放棄固定資產及采礦權權益的義務而產生的負債。
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負債:
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當期義務;
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裏的“很有可能”是指發生的可能性“大於50%,但小於等於95%”;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擴展數據:
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1.企業根據或有準則確認的對外擔保、未決訴訟和重組義務所產生的預計負債,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預計擔保損失、預計未決訴訟損失和預計重組損失)。
2.企業實際清償預計負債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企業根據確鑿證據需要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的,對增加的預計負債進行調整,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4.會計差錯應當按照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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