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小型、微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中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大型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12年,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15年,小型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中型客車使用年限為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