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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到期續簽補充協議。

壹是租賃期滿,承租人要求續租,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原租賃條件。原租金過低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並參考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制定合理的新租金。原承租人不同意,意味著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可以與他人建立租賃關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法定條件,應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寫入新的條件,將原來到期的期限改為新的約定期限,並向主管機關登記。

第二,租賃期滿,雙方繼續原租賃關系。

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未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繼續按照原租賃支付租金並為其所接受的,視為租賃關系的繼續,是不定期租賃關系。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